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禁止田磊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根据《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2018)豫刑终1214号]判决结果第二条“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田磊(41112219××××××××33)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请各单位在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和日常监管时,认真负责,严格查验,禁止田磊(41112219××××××××33)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或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2020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