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系统执法规范用语(试行)》的通知
来源:本站  时间:2019-10-09 09:29:01  

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局机关各(处)室、直属行政事业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增强执法人员职业道德素养,提升文明执法水平,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全市市场监督管理系统工作实际,制定了《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系统执法规范用语(试行)》(以下简称《规范用语》)。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实行《规范用语》是规范市场监管执法工作文明用语、塑造执法队伍良好形象,树立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形象,强化执法权威的一项重要举措。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结合其他有关执法规定的要求,认真组织落实。

二、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检查、行政强制、行政处罚以及与之相应的询问调查、告知、送达等行政执法行为,应当统一使用规范用语,做到准确恰当,态度和蔼,吐字清晰。各单位也可以根据实际和执法的需要,在《规范用语》基础上进行细化。

三、接待用语应当文明、礼貌、亲和、诚恳,做到主动问候,热情周到,细心询问,耐心解释,明确告知权利义务、市场监管部门的职责范围和答复及处理结果的方式、途径,礼貌送别。

四、通讯语言应当使用礼貌称谓,做到准确通报本单位名称和个人身份,认真询问或者说明来电、去电事由,问话和气简洁,答话明确具体,结束通话客气礼貌。

五、询问用语应当明示身份,告知权利义务,明确询问事由,笔录送阅或者宣读应全面细致;询问用语应当合法、规范、称谓严肃。

六、参加听证用语应当严谨、理性、规范,陈述事实、证据、处罚建议等要声音洪亮、吐字清晰、用语规范、文明,尊重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辩论合法、礼貌、说理。

七、市场监管执法人员不得使用不文明语言,避免和防止因不当用语、不良表达使公众对市场监管执法公信力产生不良影响。

八、违反用语规范,造成不良影响的,应给予批评、通报或诫勉;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党纪、政纪及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九、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对执法人员的岗位教育培训工作,认真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学习和熟练掌握《规范用语》,并以此为契机,促进队伍的规范化建设。

 

 

                                  2019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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