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解答 | 郑州市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精准帮扶工作
来源:本站  时间:2024-09-19 10:23:32  

一、为什么开展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精准帮扶工作?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的决策部署,落实《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根据市场监管总局、省市场监管局安排部署,郑州市市场监管局牵头组织开展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精准帮扶工作,选优培强“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切实提升总体发展质量。

二、“生存型”“发展型”“成长型”个体工商户各有什么特点和政策支持导向?

生存型:处于初创阶段,经营规模小、稳定性和抗风险能力差,销售额或者营业收入相对较低的个体工商户。这部分商户重在活下来,以“稳存量”为主要目标。在政策支持上,侧重优化市场准入服务、降低经营场所成本、探索包容审慎监管机制,激发创业创新活力。

成长型:处于稳定持续经营阶段,有少量雇员或者实际缴纳过税款,有一定销售额或者营业收入的个体工商户。这部分商户已有了一定的基础,需要发展壮大,以“扩增量”为主要目标。在政策支持上,侧重加大金融支持力度、提供职业技能培训信息、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增强抵御风险、持续经营能力。

发展型:处于发展壮大阶段,经营规模较大,有一定税收贡献度或者吸纳就业能力较强,销售额或者营业收入较高,拥有良好商誉的个体工商户。这部分商户已有了一定的规模,以“提质量”为主要目标,其需求重点是提升品牌形象、提高产品质量和科学管理水平。在政策支持上,侧重增强合规管理水平、支持引导转型升级为企业、提高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实现高质量发展。

三、个体工商户需要主动申请进行分型吗?

不需要主动申请。个体工商户分型是由市场监管部门在信息共享和大数据的基础上,按照标准在系统内自动分型判定。并不是所有的个体工商户都能进行分型。《工作方案》规定,符合分型基础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应当是登记在册状态,并且完成上一年度报告。当年新成立的个体工商户,由于还没有进行年报,因此也自动符合分型条件。

同时,有以下情况的个体工商户不能参与分型:一是被市场监管部门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尚未恢复正常记载状态的;二是被列入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未实施信用修复的;三是被税务部门列为“非正常户”,尚未解除的;四是依据《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已办理歇业备案,尚在法定最长歇业期内的(季节性经营的个体工商户除外)。

四、如何查询个体工商户分型结果?

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和社会公众可以通过“个体工商户名录”和“全国个体工商户发展网”,了解本省(市、县)对个体工商户分型的具体标准,并以个体工商户名称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关键词查询分型结果。分型结果同时也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记于个体工商户名下,并进行公示。

五、个体工商户的分型结果是固定不变的吗?如果对分型结果有异议怎么办?

个体工商户的分型结果不是固定不变的。每年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结束后,市场监管部门会根据年报数据和相关部门信息,更新个体工商户分型结果。一些个体工商户在经营过程中出现了不符合分型条件的情况,市场监管部门也会取消其分型结果。

对分型结果存在异议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可以通过我省“个体工商户名录”的异议申诉模块提出,省市场监管局参照《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小微企业划型判定工作的通知》(市监注发〔2022〕76号)中关于处理企业申诉异议的要求及时处理。符合标准的,及时调整分型结果,并答复申诉人。

六、什么是个体工商户分类?

个体工商户分类培育,是在个体工商户分型基础上,支持和培育一批特色鲜明、诚信经营好、发展潜力大的个体工商户,带动同行业、同类型经营主体实现更好发展,是一种“选优拔尖”的机制。市场监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对知名、特色、优质、新兴即“名特优新”四类个体工商户定期进行认定,并实施重点培育。

“名特优新”是个体工商户群体中发展质量好、经营特色鲜明、具有引领和示范作用的代表,是个体工商户中的佼佼者。“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总数,不超过本市“成长型”和“发展型”个体工商户总数的5%。

七、“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是怎么产生的?

个体工商户“名特优新”分类培育坚持政府引导、自愿参与、择优认定、公正公开的原则。“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有两种产生方法,即自主申报和部门推荐。通过这两种方式产生,并由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经走访核实、征求意见、信息公示等步骤后,认定成为“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

“名特优新”认定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记于个体工商户名下,并进行标注和公示。

八、个体工商户如何进行自主申报“名特优新”的认定?

每年“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认定工作开始后,有申请意愿的个体工商户可以通过全国“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培育平台进行申报并按要求提交申报材料。个体工商户申报后,由县级市场监管部门通过培育平台进行审核,并对拟认定的个体工商户进行走访核实后,对符合条件的予以认定并标注具体分类,报市级市场监管部门。市市场监管局通过抽查方式进行监督,对认为不符合认定条件的个体工商户,要求限期补充材料或者不予认定。

九、什么是“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部门推荐认定?

《指导意见》提出,充分发挥各地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等工作机制作用,对有代表性、亟需进行保护、具有导向作用的个体工商户,如老字号、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乡村工匠、退役军人创业者、行业领域内优秀代表人物等,经相关部门组织推荐,由同级市场监管部门认定为“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

拟推荐为“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的,需要事先征得经营者本人同意。

十、“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认定的时间安排是什么?

“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认定工作每年组织开展一次,在个体工商户集中分型判定结束后进行。当年8月中旬起,市市场监管部门在完成全市个体工商户分型判定基础上,组织开展“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的认定工作。各区县(市)市场监管部门依托相关信息化系统,完成申报、推荐、认定、公示等各项程序,并于11月底前完成分类。次年1月1日起,认定的“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开始享受相关扶持政策。

十一、认定为“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后,有效期多久?

“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认定有效期是3年,以认定时间为准。有效期内,实行动态管理,发现已不符合标准的,及时取消认定。“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应当通过信息化系统,于每年7月底前完成信息报告。认定部门应当审核信息报告,并对“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是否继续符合分型和分类基础标准进行确认。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的,要在变更后及时报告。

十二、“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认定有效期到期后,可以延续吗?

可以延续。认定部门在分类认定有效期的最后一年,对“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整体发展情况进行评估,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有效期延长3年:一是销售额或者营业收入、缴税、吸纳就业等指标3年内有明显增长的;二是3年内获得过区县(市)级以上政府表彰奖励的;三是由认定时的“成长型”个体工商户提升为“发展型”个体工商户,或者由“生存型”个体工商户提升为“成长型”个体工商户的;四是推荐认定的个体工商户,经推荐部门同意的。

十三、同一个体工商户能同时申报“知名类”和“创新类”个体工商户吗?

不能,同一个体工商户只能认定为“名特优新”中的一个类型。同一自然人在同一县(区)级行政区域内设立多个个体工商户的,最多只能有一个个体工商户获得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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