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拳出击!郑州市市场监管局公布 2026“守护消费”铁拳行动 案件查办典型案例
来源:本站  时间:2026-09-30 17:01:53  

今年以来,郑州市市场监管局根据省局工作部署,为营造放心消费环境、提振消费信心,聚焦消费领域突出、社会舆论关注的问题,重拳出击,深入开展“守护消费”铁拳行动,查处了一批与群众利益息息相关的违法案件。现将部分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一、新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新郑市某石化有限公司涉嫌销售禁止销售的产品案

2025年12月25日,新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河南省产品质量检验技术研究院作出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通知书》和《检验检测报告》(No SY2025102209、No SY2025102210),报告显示:“新郑市某石化有限公司的车用乙醇汽油(E10),规格型号E92(VIB)、E95(VIB),经抽样检验,乙醇含量、其他有机含氧化合物含量项目不符合GB 18351-2017标准,依据《郑州市车用乙醇汽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5年版)》判定为不合格。”该抽检属于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监督抽检。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没有提出异议处理申请,也未提出复检申请。

经查,2025年11月9日,当事人从河南某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以5120元/吨的价格购进E92#车用乙醇汽油10.14吨(密度为0.745kg/L,折合13610.74升),并于当日以5180元/吨的价格从该公司购进E95#车用乙醇汽油9.8吨(密度为0.745kg/L,折合13154.36升),当事人支付购油用款共计102680元。至2025年11月25日,以上油品全部通过其加油站售出,E92#、E95#车用乙醇汽油分别以5.38元/升、5.58元/升的价格售出,获销售款合计146627.11元。2026年5月8日,新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

二、巩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郑州市某电工器材有限公司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业标准的电线案

2025年12月24日,巩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蚌埠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综合执法局《案件线索移送函》和《检验报告》。报告显示:郑州市某电工器材有限公司生产的电线,规格型号:RVS 300/300V 100m 1㎡,生产日期/批号:2025-05-12,标称商标:锦瑞+图形,经抽样检验,导体电阻、绝缘老化前抗张强度项目不符合JB/T8734.3-2016标准要求,判定为不合格。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书面异议处理申请。2026年1月6日,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当事人生产车间没有工人生产,在成品库内没有发现上述抽检不合格批次的电线。经查,当事人于2025年5月12日将生产的上述抽检不合格批次电线销售给了山东省临沂市的客户王某召5件,货值金额3200元。王某召又将上述抽检不合格批次电线销售给了蚌埠市高新区诚某建材经营部。当事人提供有上述抽检不合格批次电线的生产通知单、入库单和出库单。当事人在生产、销售上述抽检不合格批次电线时取得有《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2026年1月23日,巩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3200元;处以罚款5440元的行政处罚。

三、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络交易监管分局查处郑州某商贸有限公司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案

2026年3月15日,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络交易监管分局接上级交办文件,反映郑州某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移动电源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抽检中不合格,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经查,2025年7月,河南星渡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另案处理)与深圳市唯读立科技有限公司签订采购合同,约定采购“T1米白色透明磁吸充电宝10000mAh”(以下称T1充电宝)800台、采购价格70元/台并授权当事人在京东平台销售。9月1日,当事人支付第一批100台T1充电宝货款7000元,并在其京东平台店铺“ATIT旗舰店”以189元/台的价格进行销售。9月2日,移动电源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行动从当事人店铺处购买22台T1充电宝,检验报告显示“经抽样检测,热滥用项目不符合GB31241-2022标准,依据《移动电源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5年版)》,判定为不合格。”;另根据认证监管系统查询,T1充电宝CCC认证证书号“2024010914646493”已暂停,暂停日期2025-06-04至2025-09-03,当事人在产品CCC认证证书暂停期间,继续销售涉案商品。截止调查期间,当事人共计销售T1充电宝49台,召回8台,本案认定货值金额为18900元,违法所得为5831元。当事人在产品CCC证书暂停期间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移动电源的行为构成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2026年5月12日,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T1充电宝23台;没收违法所得5831元;罚款18900元的行政处罚。

四、登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登封市某液化气储气站销售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工业产品案

2025 年 10 月 13 日,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河南省产品质量检测技术研究院对登封市某液化气储气站在售的液化石油气进行抽检。经抽样检验,组分项目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 GB 11174-2011《石油液化气》,依据《郑州市液化气石油气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5版)》,判定该产品本次监督检验结果不合格。2025年11月19日,执法人员到当事人处进行现场检查,涉嫌不合格的液化石油气已销售完毕。2025年12月2日,当事人向登封市市场监管局提交《液化石油气质量监督抽查不复检申请书》放弃复检,并同时提交了召回通知照片及召回情况说明。2025年12月5日,登封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上述被抽检不合格批次的瓶装液化石油气是当事人2025年10月4日从延安某工贸有限公司订购,于2025年10月7日运输到登封市协合液化石油气储气站,2025年10月13日抽检时库存量8000公斤,销售价格5.8元/公斤,货值金额共计46400元,扣除购气运费500元/吨(0.5元/公斤),销售利润0.5元/公斤,违法所得4000元。综上,当事人的行为已构成销售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液化石油气的违法行为。2026年3月16日,登封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4000元;处以罚款46400元的行政处罚。

五、新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河南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2026年6月10日,新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商丘市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SBJ26410000467930778 ,报告显示河南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葡萄干蔓越莓八珍糕”(商标:麦六六,生产日期 2026-04-23 ,保质期:90天),经抽样检验,霉菌项目不符合GB 70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糕点、面包》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执法人员于2026年6月10日将上述报告送达该公司,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伟签字确认。当事人接到不合格报告后未在法定时间内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2026年6月29日,新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2026年4月23日批次的“葡萄干蔓越莓八珍糕”共生产了50件,一件10斤,于2026年4月25日全部销售给郑州市管城区文锋食品商行,销售价格为68元一件。该批次食品货值金额共3400元,当事人在要求时间内未向我局提供生产该批次食品的成本核算材料,故计算违法所得为3400元。当事人分析造成上述批次食品不合格原因是是其使用的蔓越莓原料在储存时出了问题,蔓越莓干产品本身含有水分大,在使用后包装袋密封不严,与空气接触后霉菌滋生,添加到产品中后导致产品霉菌超标。当事人在收到上述批次产品的不合格报告后,立即启动了召回程序,制定了召回计划并向经销商发出了召回公告,因距离销售时间过长,未召回这批次产品,且未收到有顾客食用后出现不良反应的情况。2026年8月4日,新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3400元;处以罚款65000元的行政处罚。

六、郑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郑州市郑东新区某驴肉馆生产经营掺假掺杂的食品案

2026年2月10日,郑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河南省产品质量检验技术研究院对郑州市郑东新区某驴肉店销售的驴肉火烧抽样检验报告,经抽样检验,当事人销售的驴肉火烧检出驴成分,检出马成分。2026年2月12日,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上述《检验报告》,并对其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未发现涉案批次驴肉。当事人在7个工作日内未申请复检。2026年3月6日,郑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涉嫌经营掺假掺杂的食品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26年1月20日从河间瀛康食品厂购进驴肉10斤,单价70元/斤,共计支付700元(现金);于2026年1月20日从元宝山区福瑞源熟食加工坊购进马肉6斤,单价45元/斤,共计支付270元(现金)。当事人将购进的卤肉制品进行再次加热加工后销售。当事人自述,因临近春节为图省事,将此前煮过马肉的汤用于煮制驴肉,且制作驴肉火烧时会加入肉汤,导致驴肉火烧中被检出马肉成分,但当事人不能提供客观证据证明上述行为。经核实,2026年1月20日至2026年1月24日,当事人销售驴肉共计13斤,马肉2.5斤,涉案货值金额为1641.09元,违法所得为650元。

已查明,当事人于2025年2月13日因生产经营掺假掺杂的食品(马肉冒充驴肉)的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当事人在一年内因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的情形,属于《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的情形。2026年7月14日,郑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650元;罚款73000元;责令停产停业5天的行政处罚。

七、管城回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李某东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2024年10月24日,管城回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南曹办事处野曹村105县道珑赢新能源加注站东侧院内发现存放有大量涉嫌假冒品牌电动车,经调查上述假冒品牌的电动车系当事人李某东所有。因案值金额较大,涉嫌构成犯罪,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将案件线索移交到郑州市公安局管城分局。

2026年2月5日,管城回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书,因当事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的情形,郑州市管城区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作出不起诉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当事人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将案件移送至该局。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审查,当事人销售假冒阿米尼注册商标的电动三轮车55辆,销售金额共计164470元,公安机关现场查扣假冒阿米尼注册商标的电动三轮车21辆,货值金额48300元,违法经营额共计212770元。经核查,当事人销售假冒阿米尼注册商标的电动三轮车的违法所得共计17070元。2026年5月20日,管城回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7070元;罚款80000元的行政处罚。

八、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亿某(郑州)科技有限公司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案

2025年9月23日,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监测发现亿某(郑州)科技有限公司发布的广告涉嫌违反相关法律法规,需要核查处理。2025年9月24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的“市野医生”筋骨疼痛贴涉嫌伪造日本背景,在互联网平台发布夸大疗效的广告视频。2025年9月25日,我局对当事人涉嫌虚假宣传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系“市野医生”筋骨疼痛贴的实际运营主体,负责涉案产品的整体策划、包装设计、宣传推广及销售。涉案产品“市野医生”筋骨疼痛贴在外包装、内袋、膏贴本体及产品使用说明书中整体采用大量日文元素进行设计和表述。其外包装正面左上角显著标注“东京医学 けんきゅう”字样,并以较大字体的日文标注“筋肉痛パッチです”“肩こり”“肩周炎症の疼痛不適”“24時間効果を持続!”等内容。再查,涉案产品“市野医生”筋骨疼痛贴外包装及内袋右下角标注的“东京醫学研究院株式会社有限公司”,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明亮在香港注册设立的企业主体,经核实该主体未在日本登记注册,亦未与日本相关生产、研发机构存在实际关联关系。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已属于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2026年1月23日,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处以罚款41000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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