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2月05日,我局在郑州市惠济区铁炉寨村停车场査获一批纸箱包装、无外标签、无检验检疫合格证明的冷冻畜副产品,共计761箱。该批冷冻畜副产品由车牌号赣CDE550和车牌号豫PS1591(豫P20G9挂)的货车载运。我局依法对上述产品采取行政强制扣押措施。
2024年12月20日,我局通过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公示公告栏发布认领公告,查找涉案物所有权人,告知涉案物所有权人在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持相关合法手续认领被扣押的货物并接受调查。在公告期限内,无人认领和接受调查。
由于该批冷冻畜副产品属易变质、保管费用高,不易长期保存,且在公告期内无人就上述冷冻畜副产品认领或主张权利,我局对上述冷冻畜副产品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本局依法对上述货物拍卖后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但不免除该批肉类产品所有权人的法律责任,现以公告送达方式送达无主财物处理决定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联系人:田阳、栗晓航
联系方式:0373-68109593、0371-68109589
联系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祥盛街12号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专业分局
附件: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无主涉案财物处理决定书(郑市监无主物处〔2025〕2-1号)
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月23日
附件:
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无主涉案财物处理决定书
郑市监无主物处〔2025〕2-1号
根据举报线索,2024年12月05日,我局在郑州市惠济区铁炉寨村停车场査获一批纸箱包装、无外标签、无检验检疫合格证明的冷冻畜副产品,共计761箱。该批冷冻畜副产品由车牌号赣CDE550和车牌号豫PS1591(豫P20G9挂)的货车载运。我局依法对上述产品采取行政强制扣押措施。
通过对承运司机询问调查,承运司机无法提供涉案产品的相关运输证明文件,无法提供货物运送目的地及发货人和收货人相关信息。承运司机称不认识货主,结合现有证据无法确定上述物品所有权人。
2024年12月20日,我局通过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公示公告栏发布认领公告,查找涉案物所有权人,告知涉案物所有权人在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持相关合法手续认领被扣押的货物并接受调查。在公告期限内,无人认领和接受调查。期间,执法人员对涉案物品抽样送至郑州市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对上述产品进行委托检验,经检验,所检项目符合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标准要求。
本案涉案物所有权人涉嫌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检验的冷冻畜副产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八)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四)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二条第三款“当事人下落不明或者无法确定涉案物品所有人的,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公告送达方式告知领取。公告期满仍无人领取的,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将涉案物品上缴或者依法拍卖后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的规定,本局依法决定没收、拍卖上述涉案物品,拍卖后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上述处理,不免除涉案物所有权人的法律责任。
本处理决定书通过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被没收财物所有权人可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郑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郑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或者诉讼期间,本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0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