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通告(2020年第8期)
来源:市局  时间:2020-07-02 17:40:24  

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涉及我辖区5批次不合格食品,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有关情况通告如下:

一、郑州高新区浩天桶装水店销售2批次的“包装饮用水”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高新区浩天桶装水店销售2批次的包装饮用水,其中生产日期为2019-08-25,抽样单编号为GC19410000443034964,生产日期为2019-08-23,抽样单编号为GC19410000443034965,标称生产企业均为河南省清朴饮品有限公司,经河南省口岸食品检验检测所抽样检验铜绿假单胞菌不符合GB 1929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1、经营环节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郑州高新区浩天桶装水店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检验报告》,告知其享有异议或复检申请权利,当事公司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异议或提出复检申请。

经立案调查郑州高新区浩天桶装水店销售上述批次包装饮用水20桶共40桶,已销售完毕,其中国家抽样检验的7桶,货值金额1086元,违法所得926.00元。该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要求的行为违反了《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十四)项的规定。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郑州高新区浩天桶装水店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非法所得金额926元;2、罚款11000元。罚没合计11926元。

2、生产环节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河南省清朴饮品有限公司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检验报告》,执法人员在现场未发现标示为郑州市康师傅饮水有限公司委托河南省清朴饮品有限公司2019823日、2019825日生产规格为18.9/桶的包装饮用水。经调查,河南省清朴饮品有限公司自20196月未再向郑州市康师傅饮水有限公司提供包装饮用水,郑州高新区浩天桶装水店经营的包装饮用水不是河南省清朴饮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经对郑州市康师傅饮水有限公司进行调查,该公司自6月份公司搬迁至换证期间未再进行任何经营活动。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郑州高新区浩天桶装水店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该店收到不合格报告等资料后,立即停止不合格产品的销售,并积极整改,建立进货查验制度,按法律要求,对每批次购进的产品索要供货商信息,做好索证索票工作,以及留存厂家检验报告。监管部门已对企业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二、郑州市郑东新区张亮麻辣烫兴荣街店购进的“豆腐”、“千张”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郑东新区张亮麻辣烫兴荣街店购进的豆腐”(生产日期: 2019-07-26)千张”(生产日期: 2019-07-26),经河南省口岸食品检验检测所抽样检验, “豆腐的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千张的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不符合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报告编号:GC19410000443033744GC19410000443033745),检验结论均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郑州市郑东新区张亮麻辣烫兴荣街店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检验报告》,告知其享有异议或复检申请权利,当事公司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异议或提出复检申请。

经立案调查,郑州市郑东新区张亮麻辣烫兴荣街店购进上述批次豆腐”4斤、千张”5斤。该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规定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郑州市郑东新区张亮麻辣烫兴荣街店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非法所得金额115.2元;2、罚款6000元。罚没合计6115.2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郑州市郑东新区张亮麻辣烫兴荣街店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该店收到不合格报告等资料后,立即停止不合格产品的销售。该店对豆腐产品供应商进行了更换,并留存有供应商相关资质。监管部门已对该企业整改情况进行了复查验收。

三、郑州市惠济区赵金升湘菜馆销售的“凉调皮冻”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惠济区赵金升湘菜馆销售的凉调皮冻”(生产日期: 2019-11-21),经河南省口岸食品检验检测所抽样检验(以 Cr )项目不符合 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 限量》要求(报告编号:GC19410000443038408),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郑州市惠济区赵金升湘菜馆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检验报告》,告知其享有异议或复检申请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复检或异议申请。

经立案调查郑州市惠济区赵金升湘菜馆经营者赵松涛,从郑州豆金农副产品销售有限公司购进上述批次凉调皮冻”1kg购进日期20191121日),货值金额7元,违法所得16元。该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松涛(郑州市惠济区赵金升湘菜馆经营者)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6元;2.罚款8000元;上述罚没合计8016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郑州市惠济区赵金升湘菜馆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该当事收到不合格报告等资料后,立即停止不合格产品的销售。现该企业已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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