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医疗机构药品使用监督管理,进一步提高医疗机构药品质量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医疗机构药品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落实药品安全“四个最严”的要求,加强药品质量监督管理,创新监管方法,压实企业主体责任,通过实施医疗机构药房标准化建设工作,形成医疗机构使用药品规范化、标准化管理机制,防控风险隐患,进一步推动我市医疗机构药品使用管理整体水平再上新台阶,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
二、建设任务
采取多种措施鼓励全市医疗机构积极参与医疗机构药房标准化建设,争取在2020年11月底前实现二级以上(含二级)医疗机构药房标准化建设达标比例不低于50%(二七区、金水区不低于30%),一级医疗机构比例不低于30%。
三、领导组织
为有效开展全市医疗机构药房标准化建设工作,特成立郑州市医疗机构药房标准化建设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闫荣魁(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郭林生(郑州市卫生健康委党组成员四级调研员)
副组长:郑州市市场监管局药化流通监管处负责人闫明勋、郑州市卫健委药政处处长马福民;
成 员: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药品分管副局长、卫健委分管副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郑州市市场监管局药化流通监管处,闫明勋同志兼办公室主任,办公室成员为药化流通监管处全体人员。办公室主要负责领导小组日常事务及临时交办工作;负责起草、拟定相关文件;负责协调、组织、汇报医疗机构药房标准化建设有关工作。
四、建设标准
详见附件。
五、实施步骤
全市按照“分级实施、分步推进、严格标准、注重实效”的工作要求,开展医疗机构药房标准化建设工作,共分三个阶段。
(一)第一阶段:制定方案,动员部署(2020年5月22日—2020年5月31日)。根据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形势,市市场监管局将适时组织召开全市医疗机构药房标准化建设工作动员部署会。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卫健委要参照本工作方案,制定辖区工作方案,进行动员部署,采取多种措施鼓励医疗机构积极参与医疗机构药房标准化建设。
(二)第二阶段:对标自查,全面建设(2020年6月1日—2020年10月15日)。参与医疗机构药房标准化建设的医疗机构对照建设验收标准,认真开展全面自查,查找自身存在的薄弱环节,有针对性地开展软、硬件建设。各级市场监管、卫健部门要深入医疗机构进行检查指导,及时掌握医疗机构工作建设进度情况,有效解决建设中存在的问题。选取试点单位形成示范带头作用,推动全市工作有力开展。
(三)第三阶段:组织验收,总结表彰(2020年10月16日—2020年11月30日)。按照“谁完成,谁提出”的原则,二级及二级以下医疗机构向所在地县(市、区)市场监管局提出验收申请,三级医疗机构向郑州市市场监管局提出,申请日期截至2020年11月1日。收到申请的市场监管部门应组织人员对医疗机构进行现场检查验收,县(市、区)市场监管局对检查符合建设标准的上报市市场监管局,市市场监管局对上报的医疗机构按不低于10%的比例进行抽查复核,经复核不符合要求的,取消本年度药房标准化建设参评资格。对全市参加医疗机构药房标准化建设经验收合格的,市市场监管局联合市卫健委对全市医疗机构药房标准化建设工作进行总结表彰。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开展医疗机构药房标准化建设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安全感、幸福感,切实保障公众用药安全的有效举措。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卫健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加强医疗机构药房规范化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职责,采取有效措施,凝心聚力,按照时间节点要求,完成药房标准化建设任务。
(二)强化培训,提高素质。加强医疗机构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医疗机构药品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以及药房标准化建设验收标准的培训学习,通过培训,提升药学从业人员业务素质,增强守法意识,规范药品使用行为,全面提升医疗机构药品质量管理水平。
(三)完善制度,规范行为。参加标准化建设的医疗机构要对照验收标准,制定建设进度表,完善药品质量管理制度,强化药学人员管理,完善设施设备,严把药品购进、验收关口,加强储存养护管理,正确调剂使用药品,自觉遵守药品法律法规,防控风险隐患。
(四)广泛宣传,营造氛围。要充分发挥舆论宣传的导向作用,大力宣传医疗机构药房标准化建设的重要意义、工作进展,树立典型,扩大社会影响力,努力营造社会广泛关注、医疗机构踊跃参与的良好氛围。
2020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