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来,郑州市市场监管部门聚焦民生领域群众反映强烈、社会舆论关注的突出问题,重拳出击,在全市范围内部署启动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行动开展以来,查办了一批与群众紧密相关,社会舆论密切关注的案件,有力震慑不法分子,有效净化市场环境,切实维护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现将部分典型案件公布如下:
一、二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郑州市二七区蜜雪潮饮奶茶店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案
案情:2021年5月15日,二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郑州市二七区蜜雪潮饮奶茶店的监督检查中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柜子里存放有花生碎4.5袋,净含量:500g/袋,生产日期:2020/10/16,保质期:6个月,生产商:河南汇晔食品有限公司,该产品已超出保质期。经查,涉案食品原料仅用于制作外婆烧仙草,自2021年4月16日涉案食品原料保质期到期后至查处之日止,当事人使用该批次花生碎制作外婆烧仙草共计100杯,违法所得金额为856元。
处理结果: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十六条第(三)项之规定,根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十五条之规定,郑州市二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时人作出:1、警告;2、处以90000元罚款;3、没收违法所得856元的行政处罚。
二、新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新华路进化服装店(辛某凯)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案情:2021年6月22日,新密市市场监管部门接举报对新华路进化服装店进行检查。经现场核查、辨认和清点,在该店发现涉嫌侵犯Champion(中文音译:冠军)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服装有6个品种共438件。至查处之日止,当事人已售出上述冠军牌服装91件,获销售款21568元。剩余438件被新密市市场监管部门查扣。2021年6月22日,经商标所有权人HBI公司对上述查获的服装出具鉴定证明:“经HBI公司鉴定,证实上述产品均是属于侵犯HBI公司商标专用权的商品。HBI公司从未委托涉案当事人或其关联方于上述地址生产、储存、经销或销售带有其注册商标的产品。”
处理结果: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所规定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之规定,新密市市场监管部门责令当事人停止侵权行为,并对其作如下处罚:1、没收已扣押当事人尚未售出的侵犯Champion 注册商标专用权服装438件;2、处以罚款26.175522万元。
三、郑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河南静水瓦屋酒店有限公司商鼎路分公司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案
案情:2021年4月15日,郑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河南静水瓦屋酒店有限公司商鼎路分公司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发现该公司一楼操作间有正在使用的杂物电梯,当事人现场提供不出使用登记证、有效期内的检验报告以及日常维保记录,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要求当事人停止使用设备、办理使用登记证并申请检验报告。
处理结果:当事人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电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郑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6月3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对河南静水瓦屋酒店有限公司商鼎路分公司处以3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四、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稽查支队查处希岸酒店汛情期间哄抬客房价格违法案
案情:2021年7月22日,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市民反映的“郑州暴雨当晚酒店涨价到2888”问题,市场监管局执法稽查支队迅速出击,快速立案调查。经查,7月20日,郑州希岸酒店高铁站店对入住顾客按1500元/间、1688元/间、2888元/间等价格结算,超过平时价格的3-5倍。
处理结果: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三项“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物价,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之规定,构成哄抬价格违法行为。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的规定对郑州希岸酒店高铁站店处以50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五、巩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河南浩天电线电缆有限公司出厂、销售未经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及产品质量不合格的电线案
案情:2021年3月31日,巩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河南浩天电线电缆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现场存放有型号为YZ的电线302盘,但该单位未能提供相关的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执法人员对该公司生产电线的情况展开调查,经检验,该批电线为不合格产品。
处理结果: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巩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于2021年6月4日对河南浩天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依法处以(1)没收电线302盘;(2)没收违法所得72元;(3)处171579.2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六、中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李春雷无照经营销售冒用他人厂名、厂址钢材案
案情:2021年4月28日,中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中牟县中昂玉棠府项目工地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工地存放的一批热轧带肋钢筋标牌信息不全,与产品所标钢号不符,涉嫌冒用河南济源钢铁(集团)有限公司的厂名厂址。经查明,当事人李春雷在郑州紫荆物流园以5100元/吨的价格购进的热轧带肋钢筋16捆,重量为33.32吨。以5450元/吨的价格准备销售给中牟县中昂玉棠府项目工地,该批钢材总货值金额为18.1594万元。当事人为了满足购买方对所需钢材品牌的要求,自行制作了冒用河南济源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厂名厂址的产品标牌,加贴到该批钢材产品上。2021年4月20日当事人将该批钢材运送至中牟县中昂玉棠府项目工地,准备销售给对方,至查处之时尚未售出。另据查证,当事人属无照经营。
处理结果:李春雷销售冒用他人厂名、厂址钢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七条和《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和《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中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李春雷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做出如下处罚:1、没收违法销售的钢材33.32吨; 2、对当事人销售冒用他人厂名、厂址钢材的行为处以罚款36000元; 3、对当事人无照经营行为处以罚款7000元; 共计罚款肆万叁仟元 (43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