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拳出击!郑州市市场监管局公布2023年民生领域案件查办典型案例(第二批)
来源:本站  时间:2023-12-10 09:24:03  

今年以来,郑州市市场监管局根据总局、省局工作部署,聚焦民生领域群众反映强烈、社会舆论关注的突出问题,重拳出击,在全市范围内启动2023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行动开展以来,查办了一批与群众紧密相关,社会舆论密切关注的案件,让监管“长出牙齿”,让违法者“付出代价”,消未起之患,治未病之疾,夯民生之基。现将部分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一、郑州市中原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河南新阳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违规代理商标注册案

郑州市中原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河南新阳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违规代理商标注册的行为作出警告;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江国旭做出警告;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经查,2022年5月11日,当事人受某公司委托,代理注册商标字号“泽连斯基”,并取得“泽连斯基”《商标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发文编号:TMZC64142096ZCSL01,申请人:江国旭。2022年6月16日被国家知识产权局以“泽连斯基为现任乌克兰总统,用作商标易产生社会不良影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为由出具《商标驳回通知书》驳回。“泽连斯基”为乌克兰共和国的现任总统,在2022年2月俄乌冲突爆发之后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将其作为商标,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条规定的恶意商标注册的情形;当事人作为一家经备案的专业商标代理机构,理应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有着专业及熟悉的了解,在俄乌冲突爆发之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上述情况,仍接受委托,为委托人代理注册申请“泽连斯基”商标,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构成了违规代理商标注册的违法行为,郑州市中原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二、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郑州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

2023年7月,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郑州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虚假宣传行为作出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罚款30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3月,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举报线索,依法对郑州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经营场所悬挂的“中国互联网行业十佳诚信连锁企业”、“中国3.15诚信企业”等六块奖牌系购买的虚假荣誉奖牌;在自设网站发布有“低投入,高回报,平台使用费低,快速回本,高利润回报、投资回报率高,站点年入10万+,县级服务商年入100万+,市级服务商年入1000万+、上亿元广告营销投入”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当事人通过购买荣誉奖牌等形式做虚假宣传,另在其网站夸大宣传,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郑东新区市场监管局查处王某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郑东新区市场监管局对王某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作出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7500元,罚款20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1月16日,郑东新区市场监管局收到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管城检察院”)《线索移交函》(郑管检线移[2023]1号)。经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查明,当事人(王双春)自2022年3月以来,在明知所购买的乳胶漆是假冒产品前提下,仍多次大量购入假冒“立邦”和“三棵树”等知名品牌的乳胶漆,并在其经营的郑州市郑东新区双春建材商行向外销售。侦查查明后该案被移送至管城检察院审查起诉。12月30日,管城检察院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因当事人涉嫌行政违法,“管城检察院”于2023年1月,向郑东新区市场监管局发出《线索移交函》。

经查,当事人明知其购买的“立邦”和“三棵树”牌乳胶漆为侵犯商标注册专用权的商品,并已全部销出。获销售额55715元,违法所得7500元。当事人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所指的销售侵犯商标专用权的侵权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郑东新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四、新密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河南博康食品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2023年4月11日,新密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河南博康食品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行为作出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没收违法所得2310元、罚款51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8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接到线索向河南博康食品有限公司送达国家轻工业食品质量监督检测南京站出具的《检验报告》No:(2022)食检字第QC22-4102号,报告结论显示当事人2022年6月5日生产的“纯蛋糕”菌落总数项目判定为不合格;2022年11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向河南博康食品有限公司送达河南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No:A2220384651117008C,报告结论显示当事人2022年8月8日生产的“鲜贝软蛋糕”菌落总数项目判定为不合格。上述2个批次不合格产品由同一当事人生产,办案人员于2022年11月20日申请并案处理。经查,当事人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规定的食品。货值金额共计2310元,违法所得共计2310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新密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五、管城区市场监管局查处陆俊一 冯威威在食品中添加有毒有害物质

2023年2月18日,管城区市场监管局将陆俊一、冯威威在食品中添加有毒有害物质案移送至郑州市公安局管城分局食药环犯罪侦查大队处理。

2023 年2月 17 日,管城区市场监管局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位于郑州市管城区十八里河办事处河西袁村的一处仓库内,当事人正在从事非法生产“一粒欢”食品,现场发现打码机一台、大量的英文标签与塑料勺子,大量植脂末、葡萄糖、乙基麦芽酚、香兰素、安赛蜜、呈味核苷酸二钠等食品添加剂。执法人员在当事人居住的第二现场(郑州市管城区十八里河办事处河西袁村一处民房二楼内)发现打码机一台、大量的透明袋包装的粉末原料、透明包装袋、包装箱、未使用的标签、即将发走的快递、“一粒欢”瓶装及板装片剂、用于销售的电脑;在陆俊一手机上拼多多店铺记录大量销售信息,同时在当事人住处发现有营业执照7份(均含副本)、食品经营许可证7份(均含副本)、公章4枚。后我局委托河南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所发现的“一粒欢”西地那非进行快速检测,结果显示“阳性”。当事人的行为可能构成非法生产、生产经营有毒有害食品的犯罪行为,与2023年2月18日移送至郑州市公安局管城分局食药环犯罪侦查大队处理。

案例六、郑州市新密市市场监管局查处郑州市泰松食品厂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2022年8月18日河南省郑州市新密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郑州市泰松食品厂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0.24万元、罚款6.6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4月4日 、2022年6月27日、2022年7月11日郑州市泰松食品厂生产的三批次食品经异地抽样检验显示过氧化值、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 17401-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膨化食品》要求。经现场检查调取该公司生产及销售记录显示,该公司生产的三批次食品涉案食品货值0.24万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第十三项“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利,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新密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七、管城区市场监管局查处于顺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2023年8月1日,管城区市场监管局将于顺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移送至郑州市公安局管城回族区公安分局处理。

2023年7月31日,管城区市场监管局接新乡市市场监管局案件线索通报函称其辖区商户销售的减肥产品“蜜桃果维他”经检查检出有毒有害物质西布曲明,该产品系“郑州鑫鑫爆款批发”处购买,随将案件线索通报管城区市场监管局。接通报后,执法人员对位于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地一大道负一层B区069.070号进行检查,当事人于顺在场经营。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构成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条的规定。当事人涉嫌犯罪,管城区市场监管局将此案移送至管城回族区公安分局处理。

案例八、郑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司某某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加工食品案

2023年4月20日,郑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司某某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加工食品的违法行为作出处罚,没收违法所得125元,罚款15000元,对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及未定期检查库存食品、未及时清理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未建立和留存销售记录和票据的行为给予警告。

2023年3月7日,郑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某食品小作坊加工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工作室操作间有已开启并过期181天的“金星经典啤酒”2罐,过期667天“蕾顿精酿全麦啤酒”1罐。在仓库发现其他超过保质期的啤酒,共计29箱另19罐,当事人称,因2022年疫情期间停业未经营,存放过期后未及时清理。2023年3月5日,为了产品的口味提鲜,当事人将已超过保质期181天的2罐“金星经典啤酒”添加到“麻辣小龙虾”产品中,通过社区团购的形式对外售卖。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四)项的规定,郑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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