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2年第3期)
来源:本站  时间:2022-04-15 16:59:04  

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23

 

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涉及我市8批次不合格食品,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有关情况通告如下:

    一、河南正道思达连锁商业有限公司黄河路超市经营纯藕粉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河南正道思达连锁商业有限公司黄河路超市经营的标称生产企业名称为桂林庆和食品有限公司纯藕粉(抽样单编号:GC21410000443034729生产日期:2021-07-10)经河南省食品检验研究院抽样检验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19640-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冲调谷物制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河南正道思达连锁商业有限公司黄河路超市送达了《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检验报告》,告知其享有异议或复检申请权利,当事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复检或异议申请。

经调查,河南正道思达连锁商业有限公司黄河路超市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给予河南正道思达连锁商业有限公司黄河路超市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纯藕粉”55袋;3.没收违法所得469.68元;4.罚款55000元;罚没合计55469.68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分析,造成该批次产品不合格的原因应是生产环节原因。该企业进行了以下整改:一是实行严格的进货查验管理制度,进货票据统一规范管理;二是企业人员定期产品安全培训。

二、新郑市筒夕小吃店使用餐具盘子”“”“勺子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新郑市筒夕小吃店使用餐具盘子(抽样单编号:GC21410000443035676;加工日期:2021-09-14)经河南省食品检验研究院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新郑市筒夕小吃店使用餐具(抽样单编号:GC21410000443035677;加工日期:2021-09-14)经河南省食品检验研究院抽样检验,大肠菌群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新郑市筒夕小吃店使用餐具勺子(抽样单编号:GC21410000443035678;加工日期:2021-09-14)经河南省食品检验研究院抽样检验,大肠菌群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新郑市筒夕小吃店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检验报告》,告知其享有异议或复检申请权利,当事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复检或异议申请。因该企业取得的是《河南省食品小经营店登记证》,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该核查处置工作移交至新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经调查,新郑市筒夕小吃店不符合食品生产经营要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新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给予新郑市筒夕小吃店以下行政处罚:警告。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分析,造成该批次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是经营企业使用的餐饮具未清洗干净、消毒彻底。该企业进行了以下整改:一是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加强对()清洗消毒过程的规范管控;二是从负责人做起,加强对员工的食品安全教育培训,学习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

三、新郑市渔村鱼餐饮店使用餐具小碗”“杯子”“盘子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新郑市渔村鱼餐饮店使用餐具小碗(抽样单编号:GC21410000443035830;加工日期:2021-09-16)经河南省食品检验研究院抽样检验,大肠菌群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新郑市渔村鱼餐饮店使用餐具杯子(抽样单编号:GC21410000443035831;加工日期:2021-09-16)经河南省食品检验研究院抽样检验,大肠菌群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新郑市渔村鱼餐饮店使用餐具盘子(抽样单编号:GC21410000443035832;加工日期:2021-09-16)经河南省食品检验研究院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新郑市渔村鱼餐饮店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检验报告》,告知其享有异议或复检申请权利,当事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复检或异议申请。

经调查,新郑市渔村鱼餐饮店不符合食品生产经营要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给予新郑市渔村鱼餐饮店以下行政处罚:警告。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分析,造成该批次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是经营企业使用的餐饮具未清洗干净、消毒彻底。该企业进行了以下整改:一是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加强对()清洗消毒过程的规范管理;二是定期对清洗消毒间进行彻底卫生清洁,确保清洗消毒间的环境卫生整洁;三是从负责人做起,加强对员工的食品安全教育培训。

四、新郑市龙湖镇萧记三鲜烩面美食城使用餐具筷子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新郑市龙湖镇萧记三鲜烩面美食城使用餐具筷子(抽样单编号:GC21410000443035761;加工日期:2021-09-16)经河南省食品检验研究院抽样检验,大肠菌群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新郑市龙湖镇萧记三鲜烩面美食城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检验报告》,告知其享有异议或复检申请权利,当事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复检或异议申请。

经调查,新郑市龙湖镇萧记三鲜烩面美食城不符合食品生产经营要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给予新郑市龙湖镇萧记三鲜烩面美食城以下行政处罚:警告。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分析,造成该批次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是经营企业使用的餐饮具未清洗干净、消毒彻底。该企业进行了以下整改:一是餐饮具使用前将餐饮具清洗干净,消毒彻底;二是将消毒后的餐具放入密封保洁柜中。

 

 

 

                                                                                                                                                                                                                                     2022414 

打印此文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