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2年第6期
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涉及我市6批次不合格食品,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有关情况通告如下:
一、郑州市管城区华豫佰佳超市阳光城店经营的“韭菜”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管城区华豫佰佳超市阳光城店经营的“韭菜”(抽样单编号:GC21410000443038341;购进日期:2021-10-28)经河南省食品检验研究院抽样检验,“腐霉利”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郑州市管城区华豫佰佳超市阳光城店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检验报告》,告知其享有异议或复检申请权利,当事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复检或异议申请。
经调查,郑州市管城区华豫佰佳超市阳光城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要求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款的规定,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给予郑州市管城区华豫佰佳超市阳光城店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53000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分析,造成该批次产品不合格的原因应是种植环节原因。该企业进行了以下整改:一是发布召回公告;二是认真履行进货查验义务。
二、郑州恒鑫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绿豆糕”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恒鑫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绿豆糕”(抽样单编号:GC21410000462130560;生产日期:2021-08-17)经鹤壁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抽样检验,“霉菌”项目不符合GB 70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糕点、面包》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郑州恒鑫食品有限公司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检验报告》,告知其享有异议或复检申请权利,当事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复检或异议申请。
经调查,郑州恒鑫食品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第四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给予郑州恒鑫食品有限公司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1600元;3.罚款60000元;罚没合计61600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分析,造成该批次产品不合格的原因:一是该企业未按要求进行出厂检验和留样,生产加工环境不洁;二是经销商未按贮存条件贮存食品。该企业进行了以下整改:一是对产品的包装进行调整,以保证产品的质量。二是向各地经销商提出要求,在产品贮存过程中,要具有避光、遮阴或者其他控制措施。三是对企业检测人员加强培训,提高检测能力,巩固专业知识,以提高产品出厂的合格率。
三、郑州丹尼斯百货有限公司南阳路分公司经营的“八方桥黄酒”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丹尼斯百货有限公司南阳路分公司经营的标称西峡县老作坊黄酒有限公司生产的“八方桥黄酒”(抽样单编号:GC21410000443035047;生产日期:2020-11-25)经河南省食品检验研究院抽样检验,“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郑州丹尼斯百货有限公司南阳路分公司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检验报告》,告知其享有异议或复检申请权利,当事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复检或异议申请。
经调查,郑州丹尼斯百货有限公司南阳路分公司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要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给予郑州丹尼斯百货有限公司南阳路分公司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54元;2.没收涉案产品“八方桥黄酒”3瓶。
四、郑州市二七区盛发食化商行经营的“名师来单片酥皮专用油(特薄)”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二七区盛发食化商行经营的“名师来单片酥皮专用油(特薄)”(抽样单编号:GC21410000462030409;生产日期:2021-06-04)经开封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抽样检验,“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GB 15196-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油脂制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郑州市二七区盛发食化商行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检验报告》,告知其享有异议或复检申请权利,当事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复检或异议申请。
经调查,郑州市二七区盛发食化商行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要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给予郑州市二七区盛发食化商行以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12元。
五、郑州市金水区文海送水服务部经营的标称河南李楠溪饮品有限公司委托郑州市蓝天饮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李楠溪饮用纯净水”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金水区文海送水服务部经营的标称河南李楠溪饮品有限公司委托郑州市蓝天饮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李楠溪饮用纯净水”(抽样单编号:GC21410000440335743;生产日期:2021-11-11)经河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抽样检验,“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符合GB 1929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1.经营环节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郑州市金水区文海送水服务部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检验报告》,执法人员在送达时发现当事人未在报告中显示的经营地点经营,实际经营地点未找到当事人,现中止调查,待找到当事人后,继续启动调查。
2.生产环节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郑州市蓝天饮品有限公司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检验报告》,告知其享有异议或复检申请权利,当事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复检或异议申请。
经调查,未发现郑州市蓝天饮品有限公司存在违法行为,无证据证明该检验报告的饮用水是郑州市蓝天饮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故不予立案。
六、郑州江边外婆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使用的餐具“碗(黄边)”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江边外婆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使用的餐具“碗(黄边)”(抽样单编号:GC21410000443035716;加工日期:2021-09-15)经河南省食品检验研究院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郑州江边外婆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检验报告》,告知其享有异议或复检申请权利,当事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复检或异议申请。
经调查,郑州江边外婆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不符合食品生产经营要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给予郑州江边外婆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行政处罚:警告。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分析,造成该批次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是经营企业使用的餐饮具未清洗干净、消毒彻底。该企业进行了以下整改:一是加强对餐(饮)具清洗消毒过程的规范管控;二是对清洗消毒间进行彻底卫生整理,确保清洗消毒间的环境卫生干净整洁。
2022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