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2年第8期
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涉及我市6批次不合格食品,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有关情况通告如下:
一、郑州魔派酒业有限公司经营的“酿造酱油(五香酱油)”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魔派酒业有限公司经营的“酿造酱油(五香酱油)”(抽样单编号:GC21410000440335079;生产日期:2021-5-23)经河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抽样检验,“全氮(以氮计)”项目不符合GB/T 18186-2000《酿造酱油》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郑州魔派酒业有限公司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检验报告》,告知其享有异议或复检申请权利,当事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复检或异议申请。
经调查,郑州魔派酒业有限公司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要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给予郑州魔派酒业有限公司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34.3元;3.没收经营的酿造酱油(五香酱油)31袋;4.罚款10000元;以上共计10034.3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分析,造成该批次产品不合格的原因经营者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该企业进行了以下整改:一是张贴召回公告;二是严格履行进货查验制度。
二、郑州市上街区豫便利百货店经营的“小麦粉”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上街区豫便利百货店经营的“小麦粉”(抽样单编号:GC21410000443038092;生产日期:2021-09-16)经河南省食品检验研究院抽样检验,“脱氧雪腐镰刀菌烯醇”项目不符合GB 2761-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郑州市上街区豫便利百货店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检验报告》,告知其享有异议或复检申请权利,当事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复检或异议申请。
经调查,郑州市上街区豫便利百货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要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给予郑州市上街区豫便利百货店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7元;2.免于其他行政处罚。
三、麦汇食品(郑州)有限公司生产的“绿豆糕”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麦汇食品(郑州)有限公司生产的“绿豆糕”(抽样单编号:GC21410000462130524;生产日期:2021-07-07)经鹤壁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抽样检验,“酸价(以脂肪计)”“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GB 70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糕点、面包》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麦汇食品(郑州)有限公司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检验报告》,告知其享有异议或复检申请权利,当事公司在规定时间内向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异议申请,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受理后对其提出的假冒异议不予认可。
经调查,该公司从未生产规格为散装称重的“绿豆糕”,目前无直接证据证明购销渠道与麦汇食品(郑州)有限公司有关,依据《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四项的规定,现中止调查,在下步工作中若发现该公司涉嫌违法的证据,继续启动调查。
四、新郑市龙湖镇雅香中餐厅使用的餐具“小碗”“大碗”“碟子”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新郑市龙湖镇雅香中餐厅使用的餐具“小碗”(抽样单编号:GC21410000443035748;加工日期:2021-9-15)经河南省食品检验研究院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新郑市龙湖镇雅香中餐厅使用的餐具“大碗”(抽样单编号:GC21410000443035749;加工日期:2021-9-15)经河南省食品检验研究院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新郑市龙湖镇雅香中餐厅使用的餐具“碟子”(抽样单编号:GC21410000443035750;加工日期:2021-9-15)经河南省食品检验研究院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 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新郑市龙湖镇雅香中餐厅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检验报告》,告知其享有异议或复检申请权利,当事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复检或异议申请。
经调查,新郑市龙湖镇雅香中餐厅不符合食品生产经营要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给予新郑市龙湖镇雅香中餐厅以下行政处罚:警告。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分析,造成该批次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是经营企业餐饮具未清洗干净、消毒彻底。该企业进行了以下整改:一是餐饮具使用前将餐饮具清洗干净,消毒彻底;二是将消毒后的餐具放入密封保洁柜中。
2022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