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发布2021年知识产权行政保护五大典型案例
来源:本站  时间:2022-08-02 16:18:22  

为贯彻习近平总书记“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的重要指示,促进知识产权保护能力和水平提升,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了郑州市2021年知识产权行政保护五大典型案例。

某公司侵犯“晨光”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案情简介:

二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举报,称辖区某公司涉嫌销售假冒“晨光”牌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中性笔。该公司注册经营地址在二七区,储存涉嫌侵权中性笔的仓库在新郑市。为避免当事人转移违法货物,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统一组织,二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和新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同时对公司和仓库开展检查。

行动当日,执法人员在仓库内依法查获标注“晨光”的中性笔45936支。经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鉴定,该批中性笔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非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生产。新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中性笔进行扣押,并及时将此案移送二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理。二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经调查依法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权商品“晨光”牌中性笔45936支,处罚款100200元。

典型意义:

此次区域联合执法行动,由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统一组织协调,二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和新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共同行动,联合执法,对侵权当事人的经营住所地和仓库同时进行执法检查,一举查获涉嫌侵权中性笔4万余支,有效阻断了侵权当事人转移侵权货物逃避处罚的可能性,成功避免了该批假冒“晨光”中性笔流入市场,切实维护了商标权人以及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某公司未经许可将特殊标志用于商业活动案

案情简介:

当事人在其微信公众号上发布宣传推文,利用“热烈庆祝中国共产党建党100周年”“国旗”“1921-2021”“奋斗百年路 启航新征程”等图文图标,变相使用“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庆祝活动标识”中的数字“100”“1921”“2021”和光芒线等元素为其公司开展的相关网络促销活动进行宣传造势,其行为违反了《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二项的规定。郑州航空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第十六条之规定,作出“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罚款5000元。”的处理决定。

典型意义:

2021年是中国共产党成立一百周年和“十四五”开局之年。办案机关及时发现并严肃查处擅自借庆祝名义开展商业谋利活动的行为,精准识别并坚决制止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中国共产党党旗、党徽、党和政府重大庆祝活动标志标识、庆祝活动宣传报道、领导人讲话等进行商业炒作的行为,维护了“标识”使用的严肃性,对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起到积极作用。

某商户销售侵犯“西湖龙井”地理标志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案情简介:

管城回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当事人店铺进行检查时发现其经营的“西湖龙井”茶产品包装上没有生产厂家、没有贴西湖龙井茶产地证明标识,涉嫌商标侵权。经第9129815号“西湖龙井”注册商标所有人鉴定,该商品未取得“西湖龙井”商标使用许可,属于侵犯该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管城回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侵权茶叶商品35包,并处罚款135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西湖龙井”商标是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只有在特定环境里种植生产茶叶商品并符合商标权人制定的生产标准,才有条件适用“西湖龙井”地理商标。本案中,当事人未取得“西湖龙井”商标使用许可且销售无生产厂家、无产地证明标识“西湖龙井”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构成商标侵权行为。本案的查处,严厉打击了对未经许可擅自使用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进行销售的违法行为。

某公司销售(使用)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案情简介:

商标权利人委托代理公司向郑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A公司销售使用的“郑星”牌电缆涉嫌商标侵权。执法人员立即对A公司承包的某内部装饰施工项目部进行了现场检查,并在事发地仓库内发现不能提供购进合同、票据以及台账等资料的“郑星”牌电缆线共计93盘。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对涉事产品实施了行政强制措施。经过调查,郑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对A公司作出“1、没收侵犯“郑星牌”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郑星牌某型号电缆”93盘;2、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的处理决定。

典型意义:

根据《商标侵权判断标准》第二十五条“在包工包料的加工承揽经营活动中,承揽人使用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商标侵权行为。”当事人未从正规渠道购进商品,未查验供货商经营主体资格,提供不出合法进货凭证,也不能说明提供者,不能证明该商品是合法取得。办案机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处罚适当,具有典型意义。

某人无照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案情简介:

当事人在未办理营业执照的情况下在上街区某商场从事床、床垫等家具经营活动。其自称先后从多家供货商处购进床垫、床等家具在其经营场所以“双凤玉凤家居”店铺名义对外销售。后从他人处购进“双凤玉凤”商标标识加贴在部分床垫和软床上,并以“双凤玉凤”品牌名义对外销售。上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六十条第二款;《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第十三条作出“1、对当事人商标侵权违法行为,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权床垫11张,没收侵权床3张,并罚款人民币100000元;2、对当事人无照经营违法行为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2740元,并罚款7000元。”的处理决定。

典型意义:

当事人在构成商标侵权行为的同时存在无照经营行为,且无照经营行为与商标侵权行为有部分交叉重叠,即无照经营过程中,部分商品涉及商标侵权。交叉重叠部分构成法律竞合。办案机关充分查明事实,准确适用法律,具有一定典型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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