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市场监管局关于户外广告发布依法合规提示
来源:本站  时间:2024-02-29 09:38:55  

全市户外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

为了维护全市户外广告发布秩序,促进户外广告事业的良性发展,确保户外广告发布依法合规,现作出如下提示:

一、户外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

二、要加强对广告的审查工作。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旗、国歌、国徽、军旗、军歌、军徽;

(二)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

(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

(四)损害国家的尊严或者利益,泄露国家秘密;

(五)妨碍社会安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六)危害人身、财产安全,泄露个人隐私;

(七)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

(八)含有淫秽、色情、赌博、迷信、恐怖、暴力内容;

(九)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

(十)妨碍环境、自然资源或者文化遗产保护。

三、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四、发布保健食品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

(二)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三)声称或者暗示广告商品为保障健康所必需;

(四)与药品、其他保健食品进行比较

(五)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

(六)保健食品广告应当显著标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

五、招商等有投资回报预期的商品或者服务广告,应当对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风险责任承担有合理提示或者警示,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对未来效果、收益或者与其相关的情况作出保证性承诺,明示或者暗示保本、无风险或者保收益等,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利用学术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

六、发布公益广告要符合《公益广告促进和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传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文明风尚。

七、关爱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不刊登、不播发校外培训、槟榔等广告。

八、不得发布烟草(含电子烟)、处方药等广告。

全市户外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进行户外广告宣传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自觉维护公平有序的社会经济秩序。对违反上述要求发布户外广告的,市场监管部门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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