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通告(2020年第14期)
来源:本站  时间:2020-07-10 17:30:30  

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涉及我辖区6批次不合格食品,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有关情况通告如下:

一、荥阳市广武镇闫村凌菲超市销售的“细面条”、“圆面条”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荥阳市广武镇闫村凌菲超市销售的“细面条”(购进日期: 2019-12-05)、“圆面条”(购进日期:2019-12-05)经河南省口岸食品检验检测所抽样检验, 均为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 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报告编号:GC19410000443038507、GC19410000443038508),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1、经营环节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荥阳市广武镇闫村凌菲超市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检验报告》,告知其享有异议或复检申请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复检或异议申请。

经立案调查,荥阳市广武镇闫村凌菲超市从王瑞琪(荥阳市广武镇珈琪面粉加工经营部)购进上述批次“细面条”7.5公斤、“圆面条”2.5公斤,共计10公斤,全部销售完毕。货值金额77.5元,违法所得77.5元。该店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有充分证据证明其公司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该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荥阳市广武镇闫村凌菲超市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免予行政处罚。

2、生产环节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王瑞琪(荥阳市广武镇珈琪面粉加工经营部)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检验报告》,告知其享有异议或复检申请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异议或提出复检申请。

经立案调查,王瑞琪(荥阳市广武镇珈琪面粉加工经营部)于2019年12月5日生产了上述批次“细面条”、“圆面条”。当天共生产细面条、圆面条及其他面条440条,全部销售完毕,销售金额704元,违法所得704元。该当事人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了《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决定对王瑞琪(荥阳市广武镇珈琪面粉加工经营部)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704元;2.罚款11000元。合计罚款11704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王瑞琪(荥阳市广武镇珈琪面粉加工经营部)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该当事人收到不合格报告等资料后,立即停止不合格产品的销售。经分析,造成不合格的主要原因是由于专业知识不强,违规使用不应添加的添加剂。企业对员工进行食品安全法培训,提高食品安全意识;严格按国家有关要求合理使用添加剂,加强原辅材料的采购验证工作。当地监管部门已通过对该企业的复查验收。 

二、新郑市尤广涛桶装水销售部销售的“冰爽包装饮用水”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新郑市尤广涛桶装水销售部销售的新郑市冰爽饮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冰爽包装饮用水”(生产日期: 2019-11-18),经河南省口岸食品检验检测所抽样检验, 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符合 GB 1929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 要求(报告编号:GC19410000443038403),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1、经营环节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新郑市尤广涛桶装水销售部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检验报告》,告知其享有异议或复检申请权利,当事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复检或异议申请。

经新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立案调查, 新郑市尤广涛桶装水销售部从新郑市冰爽饮品有限公司购进上述生产日期的“冰爽包装饮用水”150桶,产品已销售完毕,销售金额878元。该店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有充分证据证明其公司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该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新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新郑市尤广涛桶装水销售部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免予处罚。

2、生产环节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新郑市冰爽饮品有限公司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检验报告》,告知其享有异议或复检申请权利,该企业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异议或提出复检申请。

经立案调查,新郑市冰爽饮品有限公司生产了上述批次“冰爽包装饮用水”150桶,生产同批次的商标为“冰爽五季”的“冰爽包装饮用水”850桶,涉案产品货值金额1800元,违法所得1800元。当事人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新郑市冰爽饮品有限公司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800元;2.罚款51000元。合计罚款52800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新郑市冰爽饮品有限公司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该公司收到不合格报告等资料后,立即停止不合格产品的销售,并对产品进行了召回。企业一是采取加强生产前准备工作,延长生产环节消毒时间;二是定期使用臭氧发生器灭菌;三是加大对原水及成品水的送检批次等方法进行整改。当地监管部门已通过对该企业的复查验收。

三、郑州市管城区运好来饼业商行销售的“无蔗糖蛋糕(火龙果味)”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管城区运好来饼业商行销售的“无蔗糖蛋糕(火龙果味)”(生产日期: 2019-11-04),经鹤壁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抽样检验, 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报告编号:GC19410000462130850),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郑州市管城区运好来饼业商行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检验报告》,告知其享有异议或复检申请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复检或异议申请。

经立案调查,郑州市管城区运好来饼业商行购进上述批次“无蔗糖蛋糕(火龙果味)”50件(3kg/件),销售49件,扣押封存1件,货值金额2100元,违法所得196元。该当事人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该商行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郑州市管城区运好来饼业商行作出以下行政处罚:没收“无蔗糖蛋糕(火龙果味)”产品1件(3kg/件)。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向郑州市管城区运好来饼业商行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该当事收到不合格报告等资料后,立即停止不合格产品的销售,并对不合格产品进行了召回。

四、郑州市管城区王氏食品商行销售的“小麻花(油炸类糕点)(香甜味)”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管城区王氏食品商行销售的“小麻花(油炸类糕点)(香甜味)”(生产日期: 2019-10-05),经鹤壁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抽样检验, 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 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报告编号:GC19410000462130870),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郑州市管城区王氏食品商行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检验报告》,告知其享有异议或复检申请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复检或异议申请。

经立案调查,郑州市管城区王氏食品商行购进上述批次“小麻花(油炸类糕点)(香甜味)”10箱(4公斤/箱),销售3公斤,内部消耗1公斤,执法人员检查时发现9箱并当场进行了扣押。违法所得24元。该商行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该商行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郑州市管城区王氏食品商行作出以下行政处罚:没收涉案产品“小麻花(油炸类糕点)(香甜味)”9箱。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要求郑州市管城区王氏食品商行及时整改该公司收到不合格报告等资料后,立即停止不合格产品的销售。

五、郑州市全日鲜生活便利店有限公司恒兴佳苑店销售的“咸鸭蛋(熟)”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全日鲜生活便利店有限公司恒兴佳苑店销售的“咸鸭蛋(熟)”(生产日期: 2019-11-15),经河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抽样检验, 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 GB 274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蛋与蛋制品》要求(报告编号:SY20190212857),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郑州市全日鲜生活便利店有限公司恒兴佳苑店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检验报告》,告知其享有异议或复检申请权利,当事企业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复检或异议申请。

经立案调查,郑州市全日鲜生活便利店有限公司恒兴佳苑店购进上述“咸鸭蛋(熟)”6箱,已销售2箱,剩余4箱被执法人员依法扣押,违法所得152元。该店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该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和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郑州市全日鲜生活便利店有限公司恒兴佳苑店公司作出以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经营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咸鸭蛋”食品4箱。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郑州市全日鲜生活便利店有限公司恒兴佳苑店在经营过程中履行了进货查验制度,索取产品合格证明。该公司收到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不合格报告等资料后,立即停止不合格产品的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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