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郑州市药品零售企业疫情防控期间 有关工作管理的通知
郑市监文〔2020〕34号
来源:本站  时间:2020-02-27 11:12:47  

当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进入关键时期,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郑州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领导小组办公室会议纪要和工作要求,现就全市药品零售企业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工作管理通知如下:

一、各药品零售企业在营业期间须配备手持红外线温度检测设备,加强营业场所内卫生及消毒管理工作;营业人员上岗工作必须戴口罩。在营业场所进口位置设置提示语,提示购药顾客进店必须佩戴口罩,并对顾客进行体温检测;对不佩戴口罩或拒绝测量体温的顾客拒绝进入店内。

二、对购买退烧、止咳类药品的顾客,实行实名登记制度。要详细登记购买人的姓名、身份证号、家庭住址、联系电话、所售药品名称、数量;如所购药品非其本人使用,还需填写使用人的姓名及身份证信息。登记信息当天要向所在社区(村)疫情防控部门报告,发现异常情况要及时报告。

三、各药品零售企业要严格落实药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守法合规经营,确保药品购进渠道合法。要稳定药械价格,不虚假宣传,不囤积居奇,积极履行企业责任、社会担当,为疫情防控工作做出贡献。

四、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停止执行时间根据疫情防控情况另行通知。

附:郑州市药品零售企业疫情防控期间销售退烧、止咳类药品登记表

 

 

                              2020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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