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举报线索,2024年12月05日,我局在郑州市惠济区铁炉寨村停车场査获一批纸箱包装、无外标签、无检验检疫合格证明的冷冻畜副产品,共计761箱。该批冷冻畜副产品由车牌号赣CDE550和车牌号豫PS1591(豫P20G9挂)的货车载运。我局依法对上述产品采取行政强制扣押措施。
通过对承运司机询问调查,承运司机无法提供涉案产品的相关运输证明文件,无法提供货物运送目的地及发货人和收货人相关信息。承运司机称不认识货主,结合现有证据无法确定上述物品所有权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三款和第八十二条第(五)项之规定,请上述物品的所有权人或权利相关人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效身份证件及相关物品证明文件到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专业分局(地址:郑州市金水区祥盛街12号,联系人:栗晓航,电话:0371-68109589)认领并接受调查。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自本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无人认领,本局将视上述物品为无主财物,并将对上述物品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特此公告。
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