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的《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25年12月25日正式施行。作为规范市场监管领域工作的重要规章,《办法》聚焦经营主体信用修复需求,优化修复流程,明确适用规则。
一、全面拓展修复范围,实现失信信息类型全覆盖
在原有行政处罚、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信息三类违法失信信息基础上,将抽检检查结果负面信息也纳入了信用修复范围。
抽查检查结果负面信息为《办法》新增内容,是指在双随机检查、食品安全抽检、产品质量抽检、认证有效抽查等工作中,对当事人信用状况产生负面影响的抽查检查结果信息。
二、实施分类分级管理,精准设定修复条件与公示期
1.轻微违法
适用情形:(1)仅受到警告或通报批评行政处罚的情形;(2)经营主体被处以5万元以下罚款,责任人被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的情形。
修复规则:(1)警告类行政处罚信息不予公示;(2)其他轻微违法信息公示满3个月后自动停止公示,无需提交申请。
2.一般违法
适用情形:除轻微、严重外的其他行政处罚
修复规则:(1)公示期为3个月至1年;(2)公示满3个月且自动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中规定的义务,主动采取相关整改措施、消除危害后果和不良影响,未因同一类违法行为再次受到市场监管部门行政处罚,可申请信用修复;(3)公示满1年的,系统自动停止公示。
3.严重违法
适用情形:(1)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特种设备、重点工业产品等领域(除轻微违法外)的行政处罚;(2)受到限制生产经营、责令停产停业、限制从业的行政处罚;(3)受到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行政处罚;(4)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信息。
适用规则:(1)对重点领域处罚(第一项),公示满一年后可申请修复,满三年自动停止;(2)对限制类处罚(第二项),需公示满一年且限制期限届满后方可申请修复,满3年且限制期限届满后自动停止公示;(3)对资格剥夺类处罚(第三项),公示满3年后自动停止公示;(4)对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公示满1年后可申请移出,满3年自动移出。
三、优化修复流程,实现高效便捷与协同联动
1.畅通申请渠道
当事人可通过市场监管信用修复全国统一平台在线提交申请,也可到市场监管部门现场办理,实现“一网通办、异地可办”。
2.压缩办理时限
经营异常名录修复:受理(核实)后2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行政处罚与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修复:受理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案情复杂或需要进行核查可延长10个工作日。
3.强化协同修复
部门协同:《办法》明确要求市场监管部门与相关部门建立健全信用修复协同联动机制,实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与“信用中国”网站等系统数据共享、结果互认,真正做到“一次修复、多发同步”。
对第三方机构公示行为的监管:针对提供经营主体信息查询服务的第三方社会机构,《办法》明确规定其对外提供的信息应当根据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的信息即时更新。如因公示信息不及时、不准确损害经营主体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四、健全特殊情形保障机制,体现政策温度
1.破产重整企业信用修复
临时修复:企业可凭法院批准的重整计划或和解协议,申请临时屏蔽失信信息、添加执行中声明,以利重整。
正式修复: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凭法院裁定书申请正式信用修复。符合法定条件的,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停止公示相关信息。
2.已注销主体信息处理
经营主体依法注销后,由其登记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动停止公示相关行政处罚、经营异常名录等信息。但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任职限制等,仍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五、强化信用约束,严惩虚假修复行为
对隐瞒真相、弄虚作假的申请,不得准予信用修复。已经准予的,应当撤销准予信用修复的决定,恢复至信用修复前的状态,公示期自作出撤销决定之日起重新计算,并不得提前停止公示。自撤销决定作出之日起三年内,该当事人不得再次申请信用修复。同时,将不予修复或撤销修复的决定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3年。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规章《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