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理决定书
郑市监(工商)处字(2020)第190201652号
来源:本站  时间:2020-03-18 09:17:30  

    当事人:郑州鑫铁物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MA3X516T8U

    住所:郑州市中原区陇海路升龙金中环B座30层3003

2019年12月19日,投诉人杨茂玲以书面“异议申请书”形式投诉,称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被人以其身份证及信息注册了“郑州鑫铁物流有限公司”,成为该公司股东。要求撤销 “郑州鑫铁物流有限公司”企业设立登记中其为股东身份。2019年12月19日,进行立案并开始调查。办案执法人员采取复核当事人登记资料、现场检查、询问投诉人及涉案人员、笔迹司法鉴定等方式等方法进行调查取证。

现查明:一.郑州鑫铁物流有限公司,2015年11月3日由郑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成立。公司股东由杨青波、杨卫星、李永胜、刘春雨、杨茂玲组成,公司注册资本为500万元。公司管理人员由杨青波、杨卫星、尚祥卫构成,杨青波为公司执行董事、经理及法定代表人;杨卫星为公司监事。上述郑州鑫铁物流有限公司“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资料,由“尚祥卫”作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办理。二. 郑州鑫铁物流有限公司在办理公司设立登记时,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资料中的“标注日期为2015年11月3日《首次股东会决议》”文件自然人股东签字处“杨茂玲”签字;“标注日期为2015年11月3日《郑州鑫铁物流有限(责任)公司章程》” 文件自然人股东签字处“杨茂玲”签字,上述签字经询问杨茂玲称均不是其本人所签,对其成为郑州鑫铁物流有限公司股东毫不知情且不是其真实意思表达。三.执法人员通过邮寄书面“询问通知书”形式要求对郑州鑫铁物流有限公司的公司执行董事、经理及法定代表人杨青波以及公司设立登记中涉事人员进行书面询问,但主要涉案人员未按约定接受询问。四.办案机构对上述当事人设立登记文件资料中的“首次股东会决议” 文件、“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文件、“首次股东会决议”文件、“郑州鑫铁物流有限(责任)公司章程文件的“杨茂玲”签字进行笔迹司法鉴定,由河南一诚司法鉴定中心出具河南一诚鉴定[2019]文痕鉴字第14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检材中“杨茂玲”的签名字迹不是杨茂玲所写”。

以上事实由执法人员提取的当事人设立登记影像资料复印件、投诉人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笔录以及邮寄信函记录为证。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 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资料(复印件)

证明事项:证明当事人在其公司设立登记时提交的资料符合公司登记形式要件。该资料文件显示“杨茂玲”为公司股东,并有“杨茂玲”的签字。

证据二.询问笔录

证明事项:

投诉人“杨茂玲”对其成为公司股东均毫不知情且不是其真实意思表达。

证据三.现场检查笔录

证明事项:当事人未在其公司住所从事经营活动,也无法与其取得联系。

证据四.涉案人员询问通知书及邮寄记录

证明事项:当事人涉案相关人员,即公司法定代表人、监事、财务负责人、股东无法取得联系,也无法进行询问笔录。

证据五.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当事人2015年11月3日设立登记文件资料中的“杨茂玲”签字不是投诉人“杨茂玲”杨茂玲本人所写。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所规定的情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本局作出如下行政处理决定:撤销郑州鑫铁物流有限公司2015年11月3日办理的杨茂玲作为公司股东设立登记。

如你公司不服本行政处理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郑州市人民政府或者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理不停止执行。

 

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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