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来,郑州市市场监管局根据总局、省局工作部署,聚焦民生领域群众反映强烈、社会舆论关注的突出问题,着力解决群众身边“关键小事”,深入推进集中整治,持续开展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查处了一批有影响力、震慑力的案件。现将部分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一:新密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新密市市区某烟酒门市(刘某侠)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2023年12月20日,新密市市场监管局接到群众投诉举报对新密市市区某烟酒门市(刘某侠)进行现场检查。检查中发现该店正在销售的“五粮液”白酒经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打假专员辨认为侵犯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另查,当事人刘某侠是以900元/瓶的价格,购进了该批“五粮液”白酒10瓶,购货金额共计9000元。至查获之日止,已售出8瓶,获销售收入7440元,获利润240元。其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2024年1月24日,新密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五粮液”白酒2瓶;罚没17534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郑东新区市场监管局查处郑州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2024年3月12日,郑东新区市场监管局根据郑州市广告监测平台监测数据显示,在2024年1月6日至3月12日期间,当事人持续发布了265条涉嫌违法广告。该局于当日对郑州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经郑州广播电视台授权,在2024年1月6日至2024年3月12日期间,通过郑州经济广播等四个广播频道和郑州影视戏曲频道等三个电视频道,相继发布了“参杞杜仲丸”等违法广告共711次,广告用语包含“参杞杜仲丸”为药品,广告中包含有“专治老慢病当天就见效10天病痛消一副药从根好”、“只需要一副药,让你彻底摆脱老慢病的折磨”“清华口服液”为药品,广告中包含有“我现在用了快两个月了,这两个月我自己能打电话了,自己能简单的做点饭了,干点啥活都行了,这是让我最高兴的地方,脚底比以前利索了,我原来的血压从原来的170-180现在降到130左右了”等内容。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四条、十六条、十七条、十八条、三十四条相关规定,构成了发布违法广告的行为。2024年4月10日,郑东新区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罚没8921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郑州市中原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全羊鲜汤店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案
2024年5月6日郑州市中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群众举报,称2024年5月5日在郑州市中原区某全羊鲜汤店(以下简称为“当事人”)就餐后出现食物中毒现象,其中一名6岁儿童送入儿童医院急诊抢救,诊断结果为亚硝酸盐中毒。接到举报后,执法人员立即赶到现场检查,对可疑食品进行取样送检,并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采取行政强制措施。2024年5月10日,检测机构出具2024年5月6日在当事人门店抽检的羊肉、羊肉汤、现场制作羊肉烩面的检测报告,结果显示羊肉中亚硝酸盐残留为17mg/kg;羊肉汤中 1.9×102 mg/kg;羊肉烩面中 2.8×102 mg/kg均不符合《卫生部国家食药监管局关于禁止餐饮服务单位采购、贮存、使用食品添加剂亚硝酸盐的公告》(卫生部公告2012年第10号)以及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2018年发布的《关于餐饮服务提供者禁用亚硝酸盐、加强醇基燃料管理的公告》不得使用的要求。当事人生产经营涉嫌添加亚硝酸盐的羊肉、羊肉汤、羊肉烩面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且羊肉汤、羊肉烩面亚硝酸盐检出量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涉嫌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综上,当事人的行为涉嫌犯罪,郑州市中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将本案移送至公安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案例四:新郑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河南某食品有限公司使用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案
2024年1月12日,新郑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河南某食品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在用的一台锅炉(产品编号:313B-1311GY,设备代码:11001071120140077)于2023年3月9日经河南省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检测研究院检验,检验结论为不符合要求。经调查,2023年3月至12月,当事人因设备维修等原因未使用该台检验不合格的锅炉,2024年1月2日至2024年1月12日,该公司违规使用上述检验不合格的锅炉,使用时记录有*。2024年1月12日,执法人员对上述在用锅炉依法采取查封行政强制措施。2024年3月11日,新郑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新密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河南某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
2024年1月22日,新密市市场监管局收到编号NO:SP-SZ2024-0071的不合格报告,该报告显示:抽样产品:鲜椒酱(半固态复合调料),生产日期:2023-08-25,标称生产者名称:新密市长青调味品厂,抽样单编号 SBJ24620000781230027Z,委托企业名称:河南某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经抽样检验:山梨酸钾及其钠盐(以山梨酸计),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日,执法人员将报告送达当事人并对其生产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未发现上述批次的不合格产品。当事人接到不合格报告后向抽检所在地提出复检,2024年2月18日执法人员查询国抽平台显示: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复检结果通知书,初检检验报告编号NO:SP-SZ2024-0071,复检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08月25日生产鲜椒酱(半固态复合调料)不合格原因是:该批鲜椒酱(半固态复合调料)为新产品,生产人员在配料过程中再称量山梨酸钾时未用砝码对小称进行校正,造成称量误差,导致该批次产品防腐剂超标。2024年4月15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新密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没51173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荥阳市市场监管局查处荥阳市某加油站破坏计量器具及其铅封案
2024年3月18日,荥阳市市场监管局收到荥阳市公安局案件线索通报,反映荥阳市某加油站涉嫌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2024年3月21日,荥阳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现场检查发现,该加油站从西向东第二台税控燃油加油机南侧柴油加油枪主板已被拆除,未见该加油枪主板铅封,当事人也不能出示该加油枪的检定证书。经查,2022年7月,为了避税不安装税控装置,当事人擅自将该加油站从西向东第二台柴油加油机南侧加油枪的主板拆卸。2022年7月5日至今,该加油枪未申请计量检定,也未取得计量检定证书,当事人使用该加油枪加油销售金额共计686087.34元。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七)项之规定,构成破坏计量器具及其铅封的违法行为。依据《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之规定,荥阳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686087.34元、罚款14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9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