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理决定书
郑市监(工商)处字(2019)第190201002号
当事人:河南中建跨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MA45P9R1XC
住所:郑州市金水区东三街10号附1号3号楼1单元402室
2019年4月12日,投诉人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以书面“关于举报“河南中建跨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假冒中建一局子公司的函”形式向我局投诉,称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发现“河南中建跨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为其子公司。请求撤销 “河南中建跨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设立登记。2019年4月16日,进行立案并开始调查,办案执法人员采取复核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资料、现场检查、询问投诉人及涉案人员、印章司法鉴定等方式等方法进行调查取证。
现查明:一.河南中建跨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2018年9月6日由郑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成立。公司股东由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构成,其认缴出资额为6001万元。公司管理人员由宋由海、徐晓波及樊美玲构成,宋由海为公司执行董事、经理及法定代表人;徐晓波为公司监事;樊美玲为公司财务负责人。上述河南中建跨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资料,由“宋由海”作为申请人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办理。二.2018年10月9日,当事人申请变更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经理。由原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经理宋由海变更为孙永强。上述河南中建跨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资料,由“刘冻英”作为申请人杨水秀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办理。三. 河南中建跨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办理2018年9月6日公司设立登记、2018年9月18日、2018年10月9日公司变更登记时,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资料中的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文件申请人签字或盖章的“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印章;“首次股东决定”文件股东“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印章;“河南中建跨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章程”文件股东亲笔签字(盖章)“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印章;“2018年9月17日股东决定”文件“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印章;“2018年10月9日股东决定”文件“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印章,上述签字经询问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人称均不是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印章。对其成为河南中建跨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股东毫不知情且不是其真实意思的表达。四.执法人员对河南中建跨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设立登记的公司住所进行现场检查,无法查找到该公司。五.执法人员通过邮寄书面“询问通知书”形式要求对河南中建跨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管理人员宋由海、徐晓波、樊美玲、孙永强进行书面询问,但均以邮寄书面“询问通知书”无法送达或未按约定进行询问笔录,致使询问笔录无法进行。六.办案机构对上述当事人2018年9月6日公司设立登记、2018年9月18日、2018年10月9日公司变更登记文件资料中的“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 印章进行印章司法鉴定,由河南一诚司法鉴定中心出具一诚鉴定[2019]文痕鉴字第010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上述资料中“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 印章与“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印文不是同一枚印章盖印。
以上事实由执法人员提取的当事人设立登记影像资料复印件、投诉人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笔录、司法鉴定意见书以及邮寄信函记录为证。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资料(复印件),证明当事人在其公司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提交的资料符合公司登记形式要件。
2. 询问笔录,证明投诉人“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人对其成为河南中建跨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股东均毫不知情且不是其真实意思的表达。
3. 现场检查笔录,证明当事人未在其公司住所从事经营活动,也无法与其取得联系。
4. 涉案人员询问通知书及邮寄记录,证明当事人相关人员,包括原股东、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经理、监事及财务负责人均无法取得联系,也无法进行询问笔录。
5. 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当事人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资料文件资料中“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 印章与“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印文不是同一枚印章盖印。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所规定的情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本局作出如下行政处理决定::撤销河南中建跨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2018年9月6日办理的公司设立登记。
如你公司不服本行政处理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郑州市人民政府或者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理不停止执行。
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7月22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