吊销企业营业执照行政执法委托协议
来源:本站  时间:2024-11-11 10:26:32  

委托单位: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姚志伟       职务:局长

受委托单位:郑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景洪晓       职务:局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河南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十四条、《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经委托单位与受委托单位协商一致,签订本委托协议。以明确在本协议期限内,就本次委托的市场主体的吊销营业执照行政处罚及与之相关的行政执法事项,双方的权利义务签订本协议。

一、委托执法范围

郑东新区行政区域范围内。

二、委托执法权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中规定的,对由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为市场主体登记机关的企业,现将“行使吊销营业执照行政处罚权”以及直接相关的行政执法事项(行政执法行为的审批签字、案件审核与法律审核等全过程)委托郑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具体实施。

三、委托执法责任

(一)委托单位责任

1.指导和监督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依法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2.受委托单位实施行政执法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委托单位承担形式责任。

3.委托单位应组织受委托单位的执法人员参加相关业务学习,并负责与省局等部门进行业务沟通。

4.委托单位为受托单位提供相关执法资料及规范的行政执法文书。

5.本委托事项公告之日起,委托单位不再行使本次委托的权限事项。

(二)受委托单位责任

1.受委托单位只能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2.受委托单位在履行行政执法行为时,执法人员必须持有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并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3.受委托单位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委托单位委托的行政执法行为。

4.主动接受委托单位的指导和监督,参与和配合委托单位的行政执法工作。

5.受委托单位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实质法律后果由受委托单位承担。

6.建立委托执法事项的相应工作制度和工作流程;严格遵循行政处罚程序,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

7.主动接受委托单位的指导、监督和培训,并将委托执法事项的实施情况定期报告委托单位。

8.受委托单位超越委托权限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

9.因执法活动导致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信访等事项由受委托单位具体办理。

四、委托期限

从2024年11月 1日起至2025年4月30日止。本委托协议经双方负责人签字和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

本委托协议一式三份,委托单位和受委托单位各执一份,另一份送郑州市司法局备案;备案后由委托单位依法公告。


         委托单位: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受委托单位:郑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姚志伟                                             法定代表人:景洪晓

         签订日期:2024年11月1日                                   签订日期:2024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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