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登记听证告知书 郑市监(工商)撤告字〔 2019 〕 180201649 号
来源:本站  时间:2019-12-13 12:19:38  

河南华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由本局调查处理的你公司冒用他人身份证、冒充他人签名骗取公司登记行为一案,现已调查终结。本局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撤销你(企业)河南华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2013年8月26日办理的许朝栋作为公司股东、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现将本局拟作出撤销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一.河南华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2009年8月13日由原郑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成立。公司股东由许朝栋组成,其认缴出资额为100万元。公司管理人员由许朝栋、徐南构成,选举许朝栋为公司执行董事、经理及法定代表人;选举徐南为公司监事。

    二. 河南华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变更登记情况。1. 2012年4月26日,公司变更股东及法定代表人。由原股东“周营军”、“夏新华”变更为“白赛莉”、“王超”;由原法定代表人“周营军”变更为“白赛莉”。2. 2013年3月26日,公司变更股东及法定代表人。由原股东“白赛莉”、“王超”变更为“周继辉”;由原法定代表人“白赛莉”变更为“周继辉”。2013年8月26日,公司变更股东及法定代表人。由原股东“周继辉”变更为“许朝栋”;由原法定代表人“周继辉”变更为“许朝栋”。

    三.上述2013年8月26日河南华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资料,由“许朝栋”作为申请人河南华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办理。

    四. 河南华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办理公司2013年8月26日变更登记时,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有限责任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资料中的“股东决定”文件股东签字“许朝栋”签字;“章程修正案” 文件法定代表人签字“许朝栋”签字;“河南华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文件乙方盖章或签字“许朝栋”签字;“法定代表人信息”文件中法定代表人签字“许朝栋”签字,上述签字经询问许朝栋称均不是其本人所签,对其成为河南华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股东、公司执行董事、经理及法定代表人毫不知情且不是其真实意思表达。

    五.依据2017年4月7日异常名录信息显示,河南华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

    六.依据由举报人提供的河南一诚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所示,当事人2013年8月26日变更登记文件资料中的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有限责任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资料中的“股东决定”文件中股东签字“许朝栋”签字;“章程修正案” 文件中法定代表人签字“许朝栋”签字;“河南华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文件中乙方盖章或签字“许朝栋”签字;“法定代表人信息”文件中法定代表人签字“许朝栋”签字,由河南一诚司法鉴定中心出具一诚鉴定[2019]文痕鉴字第08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检材中“许朝栋”的签名字迹不是许朝栋所写”。

    以上事实由执法人员提取的当事人设立登记影像资料复印件、网页截图、举报人询问笔录、司法鉴定意见书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的规定,本局拟决定:撤销你(企业)河南华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2013年8月26日办理的许朝栋作为公司股东、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对上述拟作出的撤销注册登记决定,你(单位)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果有陈述、申辩意见,你(单位)应当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本局提出;如果要求举行听证,可以在本告知书的送达回证上提出举行听证的要求,也可以自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提出举行听证的要求。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王大军  张威  联系电话: 0371—61317280   

                                                               

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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