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鑫铁物流有限公司:
由本局调查处理的你公司冒用他人身份证、冒充他人签名骗取公司登记行为一案,现已调查终结。本局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撤销你(企业)郑州鑫铁物流有限公司2015年11月3日办理的杨茂玲作为公司股东设立登记。现将本局拟作出撤销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一.郑州鑫铁物流有限公司,2015年11月3日由郑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成立。公司股东由杨青波、杨卫星、李永胜、刘春雨、杨茂玲组成,公司注册资本为500万元。公司管理人员由杨青波、杨卫星、尚祥卫构成,杨青波为公司执行董事、经理及法定代表人;杨卫星为公司监事。上述郑州鑫铁物流有限公司“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资料,由“尚祥卫”作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办理。
二. 郑州鑫铁物流有限公司在办理公司设立登记时,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资料中的“标注日期为2015年11月3日《首次股东会决议》”文件自然人股东签字处“杨茂玲”签字;“标注日期为2015年11月3日《郑州鑫铁物流有限(责任)公司章程》” 文件自然人股东签字处“杨茂玲”签字,上述签字经询问杨茂玲称均不是其本人所签,对其成为郑州鑫铁物流有限公司股东毫不知情且不是其真实意思表达。
三.执法人员通过邮寄书面“询问通知”形式要求对郑州鑫铁物流有限公司的公司执行董事、经理及法定代表人杨青波以及公司设立登记中涉事人员进行书面询问,但主要涉案人员未按约定接受询问。
四.办案机构对上述当事人设立登记文件资料中的“首次股东会决议” 文件、“郑州鑫铁物流有限(责任)公司章程文件的“杨茂玲”签字进行笔迹司法鉴定,由河南一诚司法鉴定中心出具河南一诚鉴定[2019]文痕鉴字第14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检材中“杨茂玲”的签名字迹不是杨茂玲所写”。
以上事实由执法人员提取的当事人设立登记影像资料复印件、投诉人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笔录以及邮寄信函记录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的规定,本局拟决定:撤销你(企业)郑州鑫铁物流有限公司2015年11月3日办理的杨茂玲作为公司股东设立登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对上述拟作出的撤销注册登记决定,你(单位)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果有陈述、申辩意见,你(单位)应当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本局提出;如果要求举行听证,可以在本告知书的送达回证上提出举行听证的要求,也可以自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提出举行听证的要求。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王大军 张威 联系电话: 0371—61317280
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