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河南华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注册号码::410192000019477
住所:郑州市金水区经七路东、黄河路北(建达商住大厦)1幢1单元12层1202号
2019年11月13日,举报人许朝栋以书面“举报信”形式向我分局举报,称河南华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2013年8月20日公司变更登记存在提交虚假材料,变更文件中“许朝栋”签名不是其本人所签,且事后也未得到其本人追认。要求撤销“河南华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2013年8月20日公司变更登记。2019年11月13日,进行立案并开始调查。办案执法人员采取复核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资料、现场检查、询问投诉人及涉案人员、笔迹司法鉴定等方式等方法进行调查取证。
现查明:一.河南华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2009年8月13日由原郑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成立。公司股东由许朝栋组成,其认缴出资额为100万元。公司管理人员由许朝栋、徐南构成,选举许朝栋为公司执行董事、经理及法定代表人;选举徐南为公司监事。
二. 河南华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变更登记情况。1. 2012年4月26日,公司变更股东及法定代表人。由原股东“周营军”、“夏新华”变更为“白赛莉”、“王超”;由原法定代表人“周营军”变更为“白赛莉”。2. 2013年3月26日,公司变更股东及法定代表人。由原股东“白赛莉”、“王超”变更为“周继辉”;由原法定代表人“白赛莉”变更为“周继辉”。2013年8月26日,公司变更股东及法定代表人。由原股东“周继辉”变更为“许朝栋”;由原法定代表人“周继辉”变更为“许朝栋”。
三.上述2013年8月26日河南华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资料,由“许朝栋”作为申请人河南华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办理。
四. 河南华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办理公司2013年8月26日变更登记时,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有限责任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资料中的“股东决定”文件股东签字“许朝栋”签字;“章程修正案” 文件法定代表人签字“许朝栋”签字;“河南华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文件乙方盖章或签字“许朝栋”签字;“法定代表人信息”文件中法定代表人签字“许朝栋”签字,上述签字经询问许朝栋称均不是其本人所签,对其成为河南华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股东、公司执行董事、经理及法定代表人毫不知情且不是其真实意思表达。
五.依据2017年4月7日异常名录信息显示,河南华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
六.依据由举报人提供的河南一诚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所示,当事人2013年8月26日变更登记文件资料中的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有限责任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资料中的“股东决定”文件中股东签字“许朝栋”签字;“章程修正案” 文件中法定代表人签字“许朝栋”签字;“河南华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文件中乙方盖章或签字“许朝栋”签字;“法定代表人信息”文件中法定代表人签字“许朝栋”签字,由河南一诚司法鉴定中心出具一诚鉴定[2019]文痕鉴字第08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检材中“许朝栋”的签名字迹不是许朝栋所写”。
以上事实由执法人员提取的当事人设立登记影像资料复印件、网页截图、举报人询问笔录、司法鉴定意见书为证。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 公司设立、变更申请书资料(复印件)
证明事项:证明当事人在其公司设立登记时提交的资料符合公司登记形式要件。该资料文件显示“许朝栋”为公司执行董事、经理及法定代表人,并有“许朝栋”的签字。
证据二.询问笔录
证明事项:
投诉人“许朝栋”对其成为公司执行董事、经理、股东及法定代表人均毫不知情且不是其真实意思表达。
证据三.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页截图
证明事项:当事人未在其公司住所从事经营活动,也无法与其取得联系。
证据四.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当事人2013年8月26日变更登记文件资料中的“许朝栋”签字均不是投诉人“许朝栋”许朝栋本人所写。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所规定的情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本局作出如下行政处理决定:撤销河南华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2013年8月26日办理的许朝栋作为公司股东、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
如你公司不服本行政处理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郑州市人民政府或者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理不停止执行。
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