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郑市监价罚字[2020]6号
来源:本站  时间:2020-03-09 11:08:09  

当事人:郑州市第六人民医院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号:41604701-341010311A1001

组织机构代码:41604701-3

地址:郑州市二七区京广南路29号


根据工作安排,本机关依法对你单位的医疗服务价格收费执行情况进行了调查,于2019年 9 月20日予以立案。经查证你单位存在以下事实:

你单位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期间,违反了《关于城市公立医院服务价格改革的通知》(郑价费〔2017〕12号)规定,存在重复收费、扩大范围收费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价格违法行为,具体情况如下:

1、重复收费 

根据《关于城市公立医院服务价格改革的通知》(郑价费〔2017〕12号)规定:重症监护病人不得收取“引流管护理”费用。你单位在上述期间,违反此规定,对重症监护病人在同一天按照7元/小时的标准收取了重症监护费后,又按照9元/日的标准收取了引流管费用,共1053日,合计多收9477元。                                            

2、变相提高收费标准

根据《关于城市公立医院服务价格改革的通知》(郑价费〔2017〕12号)规定:“使用特殊吸氧管时,每次氧气吸入费用减收1元”。你单位在上述期间,对部分住院病人在使用特殊吸氧管时,违反上述规定未减收1元,共9541人次,共计多收9541元。

3、扩大范围收费

根据《关于城市公立医院服务价格改革的通知》(郑价费〔2017〕12号)规定:急诊诊查费“仅限在急诊时收取”。你单位在上述期间,违反此规定,口腔科、妇产科等住院科室按20元/次的标准向住院病人收取了急诊诊查费,共计1014次,合计多收20280元。

根据《价格违法多收价款计算办法》第四条第(十一)项:“重复收费、超出收费范围收费获得的全部金额”之规定,你单位上述行为共计多收价款39298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涉嫌价格违法的收费项目统计数据截屏资料,证明上述事实的数据统计情况。

2、 检查登记表、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对涉嫌违法收费项目事实的确认。

3、患者一日清单,证明其收费事实。

本机关于2020年1月2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郑市监价罚告字〔2019〕22号),告知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的期限(三个工作日)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根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六条“本规定第四条至第十三条规定中的违法所得,属于价格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责令经营者限期退还。难以查找多付价款的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的,责令公告查找”之规定。本机关于2020年1月7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责令退款通知书》(郑市监价退字〔2020〕1号),退款期限届满你单位未能将多收价款退还给消费者。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之规定;属于《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六)项“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价格违法行为。

在本次案件调查中,你单位积极配合检查人员的询问和调查取证工作,在接到问题反馈后,及时改正了上述收费行为。参照《规范价格行政处罚权的若干规定》的通知第七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处罚:(二)能够及时改正价格违法行为的”的规定,综合考虑你单位违法事实和情节,予以从轻处罚。

根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六)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范围收费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之规定,参照《规范价格行政处罚权的若干规定》第十二条“对《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规定一定幅度范围的罚款处罚,价格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以下标准确定从轻处罚、一般处罚、从重处罚的罚款幅度:(一)《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规定处违法所得5倍数以下罚款的,从轻处罚应当为违法所得的2倍或者1倍以下,一般处罚应当为违法所得的3倍,从重处罚应当为违法所得的4倍或者5倍”之规定。

根据你单位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你单位上述行为符合从轻处罚情形,鉴于你单位违法行为在接到检查结果问题反馈后已改正,不再责令改正。本机关研究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    没收违法所得39298元;

2.    给予违法所得1倍即39298元的罚款。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共计78596元缴至郑州市财政局收款专户(开户银行:郑州银行营业部,账号:9230520109033282)。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本机关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先向郑州市人民政府或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你单位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再向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出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2020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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