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禁止郭敏从事食品生产销售
及相关活动的通告
根据《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9)鲁1424刑初93号]判决结果第六条“禁止被告人郭敏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请各单位在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和日常监管中认真负责,严格查验,禁止郭敏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2020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