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尔武商贸有限公司: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公司涉嫌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记一案,已经本局调查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理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理内容告知如下:
执法人员对郑州尔武商贸有限公司设立登记的公司住所进行实地核查,无法查找到该公司,经查,郑州尔武商贸有限公司注册档案显示:该公司设立登记出具的委托书申请人签字处的“吴勇”签名,经申诉人辨别不是本人签名;吴勇提供2019年12月4日西安兴庆路派出所出示的补办《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证明,及2020年4月8日西安正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陕正义鉴(2020)文鉴字第030号):“对检材中的“吴勇”的签名字迹与样本中的吴勇签名字迹不是同一人书写”。我局执法人员实地核查,无法联系到该公司。申请撤销登记申请人吴勇称:其本人从未到惠济区登记机关申请过公司营业执照,也从未委托任何人到惠济区登记机关办理过营业执照;其在郑州尔武商贸有限公司担任法定监事、股东的相关信息,应是别人冒用其身份信息所为。以上事实由执法人员提取的当事人设立登记档案扫描件及营业执照复印件、实地核査记录表、申请撤销登记人吴勇撤销申请书、西安正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陕正义鉴(2020)文鉴字第030号)为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的提交虚假登记材料取得公司登记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拟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如下:撤销郑州尔武商贸有限公司2016年5月14日设立登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暂行办法》第五条、第七条的规定,对上述拟作出的行政处理,你(单位)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果有陈述、申辩意见,你(单位)应当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个工作目内向本局提出;如果要求举行听证,可以在本告知书的送达回证上提出举行听证的要求,也可以自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提出举行听证的要求。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王红军 吴明媚
联系电话:66682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