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查,郑州尔武商贸有限公司注册档案显示:该公司设立登记出具的委托书申请人签字处的“吴勇”签名,经申诉人辨别不是本人签名;并提供2019年12月4日,西安兴庆路派出所出示的2009年5月5日,吴勇补办《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证明,及2020年4月8日、西安正义司法鉴定中心、陕正义鉴(2020)文鉴字第030号,出具的鉴定意见:“对检材中的“吴勇”的签名字迹与样本中的吴勇签名字字迹不是同一人书写”,申请撤销登记申请人吴勇称:其本人从未到惠济区登记机关申请过公司营业执照,也从未委托任何人到惠济区登记机关办理过营业执照;其在郑州尔武商贸有限公司担任法定监事、股东的相关信息,应是别人冒用其身份信息所为。我执法人员依法到郑州尔武商贸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实地核查,无法联系到该公司。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证据一:郑州尔武商贸有限公司设立登记档案扫描件及营业执照复印件;
证据二:吴勇的身份证复印件、陈述书,请求撤销设立登记的营业执照申请书;
证据三:实地核查情况出具的情况说明;
证据四:西安正义司法鉴定中心、陕正义鉴(2020)文鉴字第030号鉴定意见书;
以上收集的证据,均履行了证据确认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该郑州尔武商贸有限公司向登记机关提交虚假签名登记申请材料,取得该公司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8MA3X9TGD9H)。致使吴勇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成为该公司监事、股东,侵犯了吴勇的合法权益;其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所指的“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采用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注册登记的”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拆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之规定,且违法情节严重。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对提交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采用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注册登记的公司,处以五万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处罚;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之规定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如下:
撤销郑州尔武商贸有限公司2016年5月14日设立登记。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撤销登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上级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惠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郑州市惠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