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涉及我市1批次不合格食品,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有关情况通告如下:
河南交之维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李楠溪饮用纯净水”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河南交之维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李楠溪饮用纯净水”,委托生产企业名称:河南李楠溪饮品有限公司;标称生产企业名称:郑州东湖冰泉饮品有限公司。(抽样单编号:GC20410000443033744;生产日期:2020-07-18)经河南省口岸食品检验检测所抽样检验,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符合 GB 1929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一)生产环节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河南李楠溪饮品有限公司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检验报告》,告知其享有异议或复检申请权利,当事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复检或异议申请。
经立案调查,河南李楠溪饮品有限公司委托郑州东湖冰泉饮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河南李楠溪饮品有限公司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064元;2.处60000元罚款;上述罚没款共计61064元。
(二)经营环节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河南交之维商贸有限公司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检验报告》,告知其享有异议或复检申请权利,当事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复检或异议申请。
经立案调查,河南交之维商贸有限公司能如实说明产品进货来源,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该公司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对河南交之维商贸有限公司免予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分析,造成该批次产品不合格原因:一是生产过程中设备出现异常,杀菌不彻底;二是对桶的清洗消毒不彻底。针对上述问题,生产企业作出以下整改:一是加强生产前的准备工作,加强公司关于生产流程规范的管理制度,并且落实责任到人;二是延长生产各环节消毒时间;三是定期对灭菌灯臭氧发生器的开启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四是增加对原水和成品水的送检批次;五是加强对员工的培训和管理。
2020年1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