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涉及我市5批次不合格食品,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有关情况通告如下:
一、郑州旺福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2批次“咸蛋黄酥”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旺福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2批次“咸蛋黄酥”(抽样单编号:GC20410000462130157;生产日期:2020-03-18;抽样单编号:GC20410000462130244; 生产日期:2020-03-19)经鹤壁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抽样检验,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
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郑州旺福食品有限公司送达了《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检验报告》,告知其享有异议或复检申请权利,当事公司在规定时间内对抽样单编号为GC20410000462130157批次的“咸蛋黄酥”提出复检申请,河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作为复检机构于2020年6月28日出具了复检报告,复检结果仍不合格。
经立案调查,郑州旺福食品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郑州旺福食品有限公司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900元;2.处60000元罚款,上述罚没款共计61900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分析,造成该批次产品不合格原因是配料人员添加食品添加剂时未经过称量,导致该公司生产的涉案批次“咸蛋黄酥”防腐剂混合使用比例之和超标。针对上述问题,生产企业作出以下整改:停止生产,组织相关人员学习《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停止该产品的销售,并制定召回计划及时召回不安全产品,对已生产的不合格产品进行销毁处理;完善食品添加物内部控制制度,规定食品添加物由专人负责管理,食品添加物的使用必须符合使用范围及限量标准要求,称重以及投料建立重复检核程序,并严格形成记录;完善每批次产品检验规程、做到不同配方的产品在进入市场之前请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产品质量检测,自行建立相应检测验证据措施,并对该批产品大批量留样观察,做保存性测试,不合格的产品绝不投放市场;完善采购验收管理规定,增加对供货商资质审查、原料验证、记录进货来源。
二、河南隆达伟业集团有限公司隆达超市分公司经营的“手撕软麻花”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河南隆达伟业集团有限公司隆达超市分公司经营的标称生产企业名称为“南阳市政凯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手撕软麻花”(抽样单编号:GC20410000462130362;生产日期:2020-05-02)经鹤壁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抽样检验,霉菌项目不符合GB 70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糕点、面包》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河南隆达伟业集团有限公司隆达超市分公司送达了《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检验报告》,告知其享有异议或复检申请权利,当事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复检或异议申请。
经立案调查,河南隆达伟业集团有限公司隆达超市分公司能如实说明产品进货来源,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该公司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该公司免予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河南隆达伟业集团有限公司隆达超市分公司收到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送达的不合格报告等资料后,立即发布召回公告,严格落实主体责任。
三、中牟县松果冻品商行经营的“冰坚果(酸奶口味雪糕)”、“三色心情雪糕”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中牟县松果冻品商行经营的标称生产企业名称为“遂平县雪龙制冷食品厂”生产的“冰坚果(酸奶口味雪糕)”(抽样单编号:GC20410000443031298;生产日期:2020-03-21)经河南省口岸食品检验检测所抽样检验,菌落总数,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 GB 275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冷冻饮品和制作料》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中牟县松果冻品商行经营的标称生产企业名称为“遂平县雪龙制冷食品厂”生产的“三色心情雪糕”(抽样单编号:GC20410000443031299;生产日期:2020-04-23)经河南省口岸食品检验检测所抽样检验,菌落总数,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 GB 275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冷冻饮品和制作料》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中牟县松果冻品商行送达了《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检验报告》,告知其享有异议或复检申请权利,当事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复检或异议申请。
经立案调查,中牟县松果冻品商行能如实说明产品进货来源,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该公司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和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该公司免予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中牟县松果冻品商行收到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送达的不合格报告等资料后,立即发布召回公告,严格落实主体责任。
2021年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