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果核儿贸易有限公司等5315户各类企业:
由我局立案调查的“河南果核儿贸易有限公司等5315户各类企业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行为”一案,现已调查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五十一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我局通过对上述各类企业登记注册的住所(经营场所)进行实地核查,并采取调查企业年度报告情况以及对企业登记的税务机关调取纳税证明等方式,证实上述5315户各类企业无正当理由在其登记的经营场所未开业或开业后自行停业经营均连续超过六个月,且未办理注销手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条第一款“对有下列行为的企业和经营单位,登记主管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第(九)项“不按规定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的,责令限期办理注销登记。拒不办理的,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吊销营业执照,并可追究企业主管部门的责任”;《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吊销营业执照。”之规定,本局拟依法吊销上述各类企业营业执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暂行办法》第五条、第七条的规定,当事人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因当事人在其法定的住所查无下落,无法直接、邮寄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现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七十四条之规定进行公告送达。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视为送达,自送达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拟吊销的企业有提出陈述、申辩或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拟吊销的企业也可以自见到本公告时提出上述权利,但不得超过自送达之日起三个工作日的期限。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我局将依法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联系人:王书雄 胥书娟 联系电话:(0371)63907298
附:拟吊销企业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