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果核儿贸易有限公司等5102户各类企业:
经查明:河南果核儿贸易有限公司等5102户各类企业,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行为一案,经我局立案调查,现已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的相关规定,2021年2月23日我局分别在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本局公告栏发布拟吊销上述企业营业执照的公告,告知当事人自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有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当事人河南果核儿贸易有限公司等5102户各类企业在法定期限内未主张上述法定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条第一款“对有下列行为的企业和经营单位,登记主管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第(九)项“不按规定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的,责令限期办理注销登记。拒不办理的,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吊销营业执照,并可追究企业主管部门的责任”;《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吊销营业执照。”之规定,本局现作出吊销上述单位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决定。
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当事人,其经营资格终止,应当停止一切生产、经营活动,依法组织清算,并按规定向原企业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其投资设立的相关企业也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
因当事人在其法定的住所查无下落,无法直接、邮寄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现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七十四条之规定和《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暂行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将吊销的企业名单在郑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官方门户网站(http://www.zzgs.gov.cn)和我局公告栏进行公告送达,请相关企业自行查询,并自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到本机关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公告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联系人:王书雄 胥书娟 联系电话:(0371)63907298
企业名单和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见附件。
特此公告
2021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