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涉及我市5批次不合格食品,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有关情况通告如下:
一、河南乐佳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低糖燕麦饼干”、“高纤杂粮饼干”、“黑芝麻纤维饼干”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河南乐佳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低糖燕麦饼干”不合格,(抽样单编号:GC20410000440333843;生产日期:2020-05-23)经河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抽样检验,“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GB 7100-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饼干》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河南乐佳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高纤杂粮饼干”不合格,(抽样单编号:GC20410000440333844;生产日期:2020-05-23)经河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抽样检验,“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GB 7100-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饼干》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河南乐佳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黑芝麻纤维饼干”不合格,(抽样单编号:GC20410000440333845;生产日期:2020-05-23)经河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抽样检验,“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GB 7100-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饼干》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河南乐佳食品有限公司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检验报告》,告知其享有异议或复检申请权利,当事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复检或异议申请。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条例行政处罚暂行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该案件移送新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理。
经立案调查,河南乐佳食品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新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河南乐佳食品有限公司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75元;2.罚款10000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分析,造成该产品不合格的原因一是该企业使用的原料棕榈液油在流通过程中会出现在保质期内过氧化值逐渐升高的现象;二是产品被抽检时为夏天,如果物流运输和经销商不采取恰当的储存方式,会加速产品的氧化,导致过氧化值不合格。
河南乐佳食品有限公司收到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送达的不合格报告等资料后,立即发布召回公告,严把进货关,保证原料质量。适量购进,不长时间存放,按照要求进行储存。并与客户和物流公司及时沟通,在夏季要避免太阳直射和高温储存。
二、郑州市管城区夕美多百货商店经营的“鸡蛋”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管城区夕美多百货商店经营的“鸡蛋”(抽样单编号:GC20410000443034991;购进日期:2020-08-25);经河南省口岸食品检验检测所抽样检验,“甲硝唑”项目不符合 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郑州市管城区夕美多百货商店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检验报告》,告知其享有异议或复检申请权利,当事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复检或异议申请。
经立案调查,郑州市管城区夕美多百货商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和第五十四条(销售者履行了本办法规定的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郑州市管城区夕美多百货商店免予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郑州市管城区夕美多百货商店收到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送达的不合格报告等资料后,立即停止购进、销售不合格产品,严格落实主体责任。
三、河南省国之福食品有限公司郑州管城分公司经营的“无加蔗糖手磨纯香黑芝麻糊”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河南省国之福食品有限公司郑州管城分公司经营的标称生产企业名称为“兰溪市欧贝德食品有限公司”的“无加蔗糖手磨纯香黑芝麻糊”不合格(抽样单编号:GC20410000443035023;生产日期:2020-06-20)。经河南省口岸食品检验检测所抽样检验,“霉菌”项目不符合GB 19640-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冲调谷物制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河南省国之福食品有限公司郑州管城分公司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检验报告》,告知其享有异议或复检申请权利,当事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复检或异议申请。
经立案调查,河南省国之福食品有限公司郑州管城分公司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河南省国之福食品有限公司郑州管城分公司免予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河南省国之福食品有限公司郑州管城分公司收到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送达的不合格报告等资料后,立即停止销售该批次产品,严格落实主体责任。
2021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