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振兴电梯有限公司等509户各类企业:
由我局立案调查的郑州市振兴电梯有限公司等509户涉嫌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案,现已调查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我局通过对上述各类企业登记住所所在地进行实地核查,以及以专用信函的方式进行联系核实,并采取调查企业年度报告情况及对企业登记的税务机关调取纳税情况证明等方式,证实上述509户各类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在其登记的经营场所未开业或开业后自行停业经营均连续超过六个月,且未办理注销手续。上述各类企业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因当事人在其法定的住所查无下落,无法直接、邮寄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现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进行公告送达。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视为送达,自送达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拟吊销的企业有提出陈述、申辩或要求听证的权利;拟吊销的企业也可以自见到本公告时提出上述权利,但不得超过送达之日起五个工作日的期限,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我局将依法作出吊销其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联系人:黄亚谊 联系电话:(0371)62166890
附:拟吊销企业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