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2年1期)
来源:本站  时间:2022-03-22 18:33:28  

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2年1期

 

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涉及我市6批次不合格食品,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有关情况通告如下:

一、郑州芙煌食品工业有限公司生产杏仁枣糕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芙煌食品工业有限公司生产的杏仁枣糕”(抽样单编号:GC21510000003936144;生产日期:2021-07-02)经四川省食品检验研究院抽样检验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郑州芙煌食品工业有限公司送达了《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检验报告》,告知其享有异议或复检申请权利,当事公司在规定时间内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复检申请,20211014撤回异议放弃复检

经调查,郑州芙煌食品工业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给予郑州芙煌食品工业有限公司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600元;2.罚款60000元。罚没合计60600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分析,该批次产品在生产时因搅拌机机器发生故障,导致中途停机,在维修后未继续搅拌至标准要求时间,造成防腐剂搅拌不够均匀,导致产品不合格针对上述问题,该企业进行了以下整改:一是对防腐剂添加量进行适当调整;二是对配料表自查并验证,对配料员加强培训,严格按照配料表操作;三是对公司内所有电子秤进行校准

郑州新发食品有限公司生产口水小麻花(咸香芝麻味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新发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口水小麻花(咸香芝麻味”(抽样单编号:GC21140000150234172生产日期:2021-07-13;经山西省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国家农副加工产品及白酒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 GB 70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糕点、面包》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郑州新发食品有限公司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检验报告》告知其享有异议或复检申请权利,当事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复检或异议申请。

经调查,郑州新发食品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和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给予郑州新发食品有限公司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455元;2.罚款60000元;上述罚没款合计60455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分析,造成该批次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是可能是生产企业原材料消毒不规范;生产人员卫生未达标。该企业“7.20”特大暴雨及疫情影响较为严重,现已停产。

新郑市屋头串串香高坡岩店使用餐具杯子“筷子”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新郑市屋头串串香高坡岩店使用餐具“碗”(抽样单编号GC21410000443035612;加工日期:2021-09-14)经河南省食品检验研究院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新郑市屋头串串香高坡岩店使用餐具“杯子”(抽样单编号GC21410000443035613;加工日期:2021-09-14)经河南省食品检验研究院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新郑市屋头串串香高坡岩店使用餐具“筷子”(抽样单编号GC21410000443035614;加工日期:2021-09-14)经河南省食品检验研究院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新郑市屋头串串香高坡岩店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检验报告》告知其享有异议或复检申请权利,当事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复检或异议申请。因该企业取得的是《河南省食品小经营店登记证,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该核查处置工作移交至新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经调查,新郑市屋头串串香高坡岩店不符合食品生产经营要求的行为,违反了《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六)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新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给予新郑市屋头串串香高坡岩店以下行政处罚:警告。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分析,造成该批次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是经营企业使用的餐饮具未清洗干净、消毒彻底。针对上述问题,该企业进行了以下整改:餐饮具使用前将餐饮具清洗干净,消毒彻底;将消毒后的餐具放入密封保洁柜中。

四、新郑市签渝串串火锅店使用餐具“筷子”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新郑市签渝串串火锅店使用餐具“筷子”(抽样单编号GC21410000443035611;加工日期:2021-09-13)经河南省食品检验研究院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新郑市签渝串串火锅店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检验报告》告知其享有异议或复检申请权利,当事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复检或异议申请。因该企业取得的是《河南省食品小经营店登记证,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该核查处置工作移交至新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经调查,新郑市签渝串串火锅店不符合食品生产经营要求的行为,违反了《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六)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新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给予新郑市签渝串串火锅店以下行政处罚:警告。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分析,造成该批次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是经营企业使用的餐饮具未清洗干净、消毒彻底。针对上述问题,该企业进行了以下整改:一是严格按照规定,加强对餐(饮)具清洗消毒过程的规范管控;二是对清洗消毒间进行彻底卫生整理,确保清洗消毒间的环境卫生整洁;三是从负责人做起,加强对员工的食品安全教育培训,学习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

 

 

 

                                                                                                                                                                                                                          2022316   

打印此文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