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对河南省纽图千乡万村物联网有限公司等383户各类企业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来源:本站  时间:2022-05-25 17:26:32  

河南省纽图千乡万村物联网有限公司等383户各类企业:

经查明,河南省纽图千乡万村物联网有限公司等383户各类企业,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行为一案,经我局立案调查,现已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七条的相关规定,2022314日我局在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发布拟吊销上述企业营业执照的公告,告知当事人自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有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当事人河南省纽图千乡万村物联网有限公司等383户各类企业在法定期限内未主张上述法定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吊销营业执照。”之规定,本局现作出吊销上述单位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决定。

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当事人,其经营资格终止,应当停止一切生产、经营活动,依法组织清算,并按规定向原企业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其投资设立的相关企业也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

因当事人在其法定的住所查无下落,无法直接、邮寄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现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之规定,我局将吊销的企业名单在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官方门户网站(http://amr.zhengzhou.gov.cn)进行公告送达(具体企业及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见附件),请相关企业自行查询。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公告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特此公告。

 

联系人:弓勇霞 胥书娟 联系电话:(0371)639072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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