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郑州市东风运输有限公司
注册号:410100000020359
住所:郑州市惠济区清华园路8号
2020年6月17日接“撤销郑州市东风运输有限公司2010年12月15日在原郑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进行的法人变更登记、股权变更登记”申诉书。申诉人周文杰以书面形式申诉,称2002年在河北省遗失一张一代身份证原件,同期向有关机关申请挂失并重新补办新证。2020年在其购买高铁票务出行时发现因执行案件被列入失信人名单而无法购买。经查询得知,在其不知情,也未任何授权的情况下,于2010年12月15日经公司变更登记被冒名成为郑州市东风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及股东。请求撤销郑州市东风运输有限公司2010年12月15日在原郑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进行的法定代表人、股东变更登记。2020年6月18日,我局进行立案并开始调查。办案执法人员采取复核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资料、询问投诉人、向涉案人员送达询问通知书、向公安、人社、税务部门送达协助调查函、笔迹司法鉴定等等方式、方法进行调查取证。
现查明:
一.郑州市东风运输有限公司,1997年1月28日由郑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成立。公司股东由朱广川、王喜合、王振华组成,公司注册资本为50万元。2009年8月31日,公司进行股东变更,变更后公司股东由王明军、王喜合组成。2010年1月4日,公司二次进行股东变更,变更后公司股东由李海军、王喜合组成。2010年12月15日,公司第三次进行股东、法定代表人、管理人员变更,变更后公司股东由周文杰、程将组成;法定代表人由王喜合变更为周文杰;管理人员由王喜合、王振华变更为周文杰、程将。2012年2月20日,因当事人未依规定企业年检吊销营业执照。
二.2010年12月15日,郑州市东风运输有限公司在办理公司变更登记时,“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资料中,由“生娟”作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办理。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资料中的“标注日期为2010年12月15日《股东会决议》文件股东(法人)盖章、(自然人)签字处“周文杰”签字;标注日期为2010年12月15日《章程修正案》文件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处“周文杰”签字;标注日期为2010年12月15日《法定代表人信息》文件法定代表人签字处“周文杰”签字;标注日期为2010年12月《郑州市东风运输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文件乙方(盖章或签名)处“周文杰”签字;上述签字经询问周文杰,称均不是其本人所签,对其成为郑州市东风运输有限公司股东、法定代表人毫不知情且不是其真实意思表达。
三.执法人员通过邮寄书面“询问通知书”形式要求对郑州市东风运输有限公司的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及股东王喜合、原股东及原公司监事李海军、现公司股东及监事程将、2010年12月15日公司变更登记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生娟进行书面询问,上述人员王喜合、李海军、程将均因邮寄信函显示无法联系而退回;生娟以邮寄书面“情况说明”的形式回函称,其当时受聘于某代理公司(因时间原因,代理公司名称已无从记起),受代理公司的委派,按照当时的工商规定办理的变更登记。
四.办案机构对上述2010年12月15日当事人变更登记文件资料中的《股东会决议》文件、《章程修正案》文件、《法定代表人信息》文件、《郑州市东风运输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文件的“周文杰”签字进行笔迹司法鉴定,由河南一诚司法鉴定中心出具河南一诚鉴定[2020]文痕鉴字第138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JC1、JC2、JC3、JC4中“周文杰”签名字迹不是周文杰所写”。
五.执法人员通过邮寄的形式向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郑州市公安局、国家税务总局郑州市税务局发出书面协助调查函,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周文杰涉嫌被冒用身份信息成为郑州市东风运输有限公司股东及法定代表人无异议”予以回复;郑州市公安局以“根据协查显示的内容,相关案件事实不清,缺少相关公司和人员的材料,同时涉及案件的管辖权不明确,现将你局提供的材料一并退回,请你局补充完善相关证据材料”为由予以回复;国家税务总局郑州市税务局收到信函后未做回复。
六. 执法人员依据《河南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通过邮寄的形式向郑州市金水区公安局、商城县公安局发送协查函,请求协助确认案件关联人王喜合、李海军、程将新的身份信息及联系方式,协查函均未有反馈信息。
以上事实由执法人员提取的当事人设立登记影像资料复印件、投诉人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笔录、司法鉴定意见书、书面确认证明材料以及邮寄信函记录为证。
证据及证明事项
证据一. 公司登记申请书资料(复印件)
证明事项:证明当事人在其公司2010年12月15日变更登记时提交的资料符合公司登记形式要件。该资料文件显示“周文杰”为公司股东及法定代表人,并有“周文杰”的签字。2012年2月20日,因当事人未依规定企业年检吊销营业执照。
证据二.询问笔录
证明事项:申请人“周文杰”对其成为公司股东及法定代表人均毫不知情且不是其真实意思表达。
证据三.涉案人员询问通知书及邮寄记录
证明事项:2010年12月15日公司变更登记涉案相关人员因邮寄信函显示无法联系而退回;生娟以邮寄书面“情况说明”的形式回函称,其当时受聘于某代理公司(因时间原因,代理公司名称已无从记起),受代理公司的委派,按照当时的工商规定办理的变更登记。
证据四.司法鉴定意见书
证明事项:当事人2010年12月15日公司变更登记文件资料中的“周文杰”签字不是投诉人周文杰本人所写。
证据五.协助调查函
证明事项:经向郑州市人社、公安、税务部门就“周文杰涉嫌被冒用身份信息成为郑州市东风运输有限公司股东及监事是否有异议”进行协助调查,人社部门无异议;公安部门以所提交材料“管辖权不明确”为由未明确回复;税务部门接到信函后未予回复。经向郑州市金水区公安局、商城县公安局发送协查函,请求协助确认案件关联人王喜合、李海军、程将新的身份信息及联系方式,协查函均未有反馈信息。
证据六.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相关信息公示网页截图。
证明事项:依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撤销冒用他人身份信息 取得公司登记的指导意见》第二条规定对申诉人周文杰涉嫌被冒名登记事宜进行公示。
综上所述,郑州市东风运输有限公司向登记机关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变更登记,致使周文杰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变更成为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股东,侵犯了周文杰的合法权益,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申请人应当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四十一条“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撤销。”的规定,本局决定:撤销郑州市东风运输有限公司2010年12月15日的法定代表人周文杰及其股权变更登记。
如你公司不服本行政处理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郑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理不停止执行。
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7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