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郑市监处罚〔2022 〕0201002号)
来源:本站  时间:2022-09-05 15:50:44  

当事人:宗攀攀;公民身份证号:4***************40。 

2022年4月12日,我局收到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广告案件交办通知单(编号:郑广督办【2022】*号),要求按照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组织核查直播营销中广告违法线索的函》(广函字[2022]**号),调查处理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欧韵日用百货店,其在抖音账号“少米攀攀严选(lvz创始人)”直播间发布的“lvz377vc美白祛斑套盒”信息涉嫌违反《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规定。

2022年4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宗攀攀(少米攀攀严选lvz创始人)主播抖音直播间,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沁泉日用百货店(店铺“沁泉护肤个体店”)进行检查,该抖音账号注册信息:用户昵称:少米攀攀严选(lvz创始人),抖音号:1115424320,绑定手机号,17319******,注册时间:2018-**-02 17:53:04,实名认证姓名:***:实名认证身份证:4*****************(2021年7月5日吕明飞将抖音号及抖音号绑定的手机卡一并转给宗攀攀)。账号少米攀攀严选(lvz创始人)绑定的店铺是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欧韵日用百货店,该铺店于2022年1月与宗攀攀(少米攀攀严选lvz创始人)终止合作,在抖音办理了注销手续。2021年12月26日宗攀攀(少米攀攀严选lvz创始人)主播与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沁泉日用百货店签订了《合作协议》,协议要求该店提供办公场地及直播间场所,按照带货利润3%给宗攀攀。宗攀攀每月制作不低于10个产品视频,宗攀攀负责宣传销售该店提供的化妆品,并负责推广宣传所需要的策划文案。我局执法人员在其公司做了现场检查笔录,并下达了《询问通知书》。

本局依法于2022年4月20日对当事人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有下列违法事实。

2022年3月25日宗攀攀(少米攀攀严选lvz创始人)主播,抖音直播间IP地址:61.52,***.21中国河南郑州中国联通,直播时间6:50—11:41。当事人在抖音账号“少米攀攀严选(lvz创始人)”直播间宣传推销“沁泉护肤个体店”店铺的“lvz377vc美白祛斑套盒”化妆品,口述“lvz377vc美白祛斑套盒”是“美白淡斑行业的天花板、美白淡斑行业的扛把子就是小白灯、美白淡斑的终点站”等用语。“lvz377vc美白祛斑套盒”由广东美颂化妆品制造有限公司生产,套盒内产品为韦香儿美白精华液(批准文号:国妆特字G20203102)和REAM美白祛斑霜(批准文号:国妆特字20200205),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粤妆20200205。lvz377vc美白祛斑套盒实物外包装上说明,该产品“烟酰胺美白提亮,水润美白”、“隐含美白活性成分377,可改善肤色不均,降低紫外线照射肌肤引起的黑色素沉淀”,该产品“国妆特字具有美白祛斑化妆品功效”,但没有证据证明该产品是“美白淡斑行业的扛把子(老大)、天花板(到顶)、美白淡斑的终点站”,涉嫌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该产品销售279单,销售金额55914元给宗攀攀提成1569.87元。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规定,当事人主动与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沁泉日用百货店沟通召回19套“lvz377vc美白祛斑套盒”。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案件来源登记表,证明:我分局执法人员接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广告案件交办通知单,编号郑广督办【2022】9号,执法人员进行案件来源登记。

2.立案审批表,证明:2022年4月20日经局长批准立案,对宗攀攀涉嫌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3.宗攀攀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吕明飞身份证复印件和证明各一份。证明:当事人抖音号:1115424320,昵称:少米攀攀严选(lvz创始人)是实际负责人兼主播。

4.“lvz377vc美白祛斑套盒”化妆品照片三张,证明:当事人2022年3月25日推广销售的产品及说明书与直播间口述不一致的事实。

5.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情况说明一份,视频优盘一个及说明,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络交易监管分局协查函一份。证明:当事人2022年3月25日推广销售“lvz377vc美白祛斑套盒”时间、地点、抖音号、昵称,店铺等注册信息和视频资料。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事实。

6.询问(调查)笔录一份,当事人提供的情况说明一份,证明:当事人陈述没有证据证明该产品是美白淡斑行业的扛把子(老大)、天花板(到顶)、美白淡斑的终点站,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的方式、经过及当天实际收入与其他证据证明的事实基本相符,符合自认规则。

7.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在抖音账号“少米攀攀严选(lvz创始人)”直播间宣传推销“沁泉护肤个体店”店铺的“lvz377vc美白祛斑套盒”化妆品时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情况的经营活动现场核查。

8.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 合作协议》一份,情况说明一份,销售清单一份,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欧韵日用百货店已注销的截图一份。证明: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欧韵日用百货店已在抖音注销当事人与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沁泉日用百货店合作的协议,当天销售与当事人提成的情况说明。

9.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沁泉日用百货店销售“lvz377vc美白祛斑套盒”化妆品的备案资料,证明:“lvz377vc美白祛斑套盒”是合法的生产公司。

10.已召回清单一份,退款单19份,证明:宗攀攀主动与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沁泉日用百货店沟通已召回 19 套“lvz377vc美白祛斑套盒”化妆品的情况。

本局依法于2022年6月24日向当事人送达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郑市监罚告[2022]0201002号,告知当事人拟对其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和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在法定的时间内当事人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及举行申请听证。视为放弃权利。

    本局认为:当事人在抖音账号“少米攀攀严选(lvz创始人)”直播间宣传推销“沁泉护肤个体店”店铺的“lvz377vc美白祛斑套盒”化妆品时,在没有证据证明的情况下宣传该产品是“美白淡斑行业的扛把子(老大)、天花板(到顶)、美白淡斑的终点站”,涉嫌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规定,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当事人能够主动与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沁泉日用百货店沟通召回19 套“lvz377vc美白祛斑套盒”,减轻违法行为危害的后果。综合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对本案的认识、态度和相关证据,根据《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通则》(2021版)第九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之规定,本案当事人符合减轻行政处罚的条件,适用减轻等级处罚裁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2.没收违法所得 1569.87元;3.罚款95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至指定银行(指定银行名单附后)。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郑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O二二年八月十二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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