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专利侵权纠纷案件行政裁决书(豫郑知法裁字〔2022〕6号)
来源:本站  时间:2022-09-08 09:55:29  

请求人:徐州市华海家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孙敦志

住所: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荆芡乡沙沟村四门组120号

委托代理人:

胡  欣  徐州市华海家具有限公司    销售

被请求人:郑州市惠济区大富豪家具店

经营者:桑彦波

经营场所:惠济区花园口镇京黄中段108号中澳家具商场B1-77号

案由:“双层床(米奇)”(专利号:ZL202230081191.4)专利侵权纠纷

请求人徐州市华海家具有限公司就其“双层床(米奇)”(专利号:ZL202230081191.4,以下简称涉案专利)与被请求人郑州市惠济区大富豪家具店的专利侵权纠纷,向本局提出处理请求。本局于2022年6月16日立案,依照《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十三条组成合议组,并于2022年7月22日进行了口头审理,请求人的代理人胡欣到庭参加了口头审理,被请求人无故缺席。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请求人向本局提出处理请求:被请求人立即停止销售侵权产品。事实和理由:2022年5月,经客户反应,郑州万客隆中澳智能商场B馆一楼南门货梯B1-77大富豪上下床门店,销售双层床(米奇)产品,大肆宣传对外销售并且恶意砸价破坏市场交易环境,侵犯其专利权,被请求人的侵权行为对请求人造成严重影响。

请求人为支持其主张,向本局提交了以下证据:1.专利证书和当年缴纳专利年费的收据复印件,专利权人的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2.涉嫌侵权产品的图片。

经审理查明:请求人2022年02月20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名称为双层床(米奇)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号为202230081191.4,该专利授权公告日为2022年05月03日。涉案专利被授权后,请求人按时缴纳了专利年费。

涉案专利产品的名称为:双层床(米奇),产品用途:休息使用,设计要点:在于形状,最能表明设计要点的图片:立体图。

本案中,请求人提交的现场涉嫌销售侵权产品的图片,本局不予采信。

本局于2022年6月22日进行了现场调查。

现场查明:请求人提交的请求人名称“大富豪家私工厂店”应为“郑州市惠济区大富豪家具店”,经营者:桑彦波,注册日期:2018年01月15日,经营场所:惠济区花园口镇京黄中段108号中澳家具商场B1-77号,经营范围:批零,实木床、家具、套房。

    现场发现被控侵权产品高低床一张,对被控侵权产品进行了拍照取证,打印照片4张,河南中澳科技有限公司招商部经理石志强签字确认。

在本案处理过程中,由王朋辉担任技术调查官,技术调查官的意见: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的区别点为(1)涉案专利下层两侧护栏上近似半圆形缺口为 4 个,且横向分布不均匀,被控侵权产品下层两侧护栏上的近似半圆形缺口为 3 个,且横向均匀分布;(2)涉案专利上、下层后部护栏支撑条呈“十”形,被控侵权产品上、下层后部护栏只有若干纵向支撑条;(3)涉案专利上层前部护栏米奇头像所在部分所占比例较大,被控侵权产品上层前部护栏米奇头像所

在部分占比相对较小,且此处背景图案与涉案专利不同,两侧若干小米奇图案位置也有差别;(4)涉案专利上层左、右两侧护栏有菱形组成的背景图案及对称分布的纵向装饰凹槽,被控侵权产品上没有;(5)涉案专利床腿有明显的圆弧倒角,被控侵权产品上没有;(6)涉案专利与涉案产品爬梯细节上有一定差别。涉案专利设计要点在于形状,比对时应主要关注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的形状。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整体形状基本相同,虽然有床腿、护栏和爬梯设计的区别,但这些为局部细节设计或者将原设计替换为该领域内的常见设计,对整体形状视觉效果没有产生显著影响。

经比对,本局认为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相同产品(高低床),用途相同。被控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与涉案专利对比,两者的相同点在于:(1)整体由上、下两层组成,前部有弧形爬梯相连;(2)床的下层较宽,左、右两侧护栏由上、下两部分组成,上层颜色较深,下层颜色较浅,中间有空隙且对称分布近似半圆形的缺口,床腿上部有元宝形金色圆球;(3)床的上层较窄,床腿垂直安置于下层,除前部爬梯入口外,四面均有护栏,前部护栏正中有一个拱形凹槽框,凸起的墨镜米奇头像位于中间,两侧对称各有一个拱形凹槽框,框的下部各有一个近似“m”形的镂空及5个小米奇头像竖向排列,最上方设有金色波浪造型,左右各一个金色立条,左、右两侧护栏上部有金色横条,中部有凸起的米奇头像,床腿及爬梯立柱上部均设有元宝形金色圆球。

两者的不同点如下:(1)涉案专利下层两侧护栏上近似半圆形缺口为4个,且2个一组横向对称分布两侧;被控侵权产品下层两侧护栏上的近似半圆形缺口为3个,且横向均匀分布;(2)涉案专利上、下层后部护栏支撑条为2个横向长条及三个竖向短条的横向支撑;被控侵权产品上、下层后部护栏为一个横条及若干竖条的纵向支撑;(3)涉案专利前护栏墨镜米奇头像耳朵、面部、眼镜颜色依次为白色、灰色、黑色;被控侵权产品墨镜米奇头像耳朵、面部颜色一样为灰色,眼镜颜色为紫色;(4)涉案专利上层左、右两侧护栏颜色分布为浅深浅;被控侵权产品护栏颜色为浅深浅。

经整体观察、综合判断,被控侵权产品和涉案专利相比,其整体形状、外观相同,虽然存在上述区别设计,但这些区别均是使用中不可见或局部细节设计,不影响整体视觉效果。因此,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的外观设计为相同设计,被控侵权产品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本案中,被请求人实施了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行为,因此,对于请求人请求被请求人停止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请求,本局予以支持。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调解双方当事人未达成一致意见。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一条、《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十五条、第十九条、第四十三条之规定,本局裁决如下:

责令被请求人郑州市惠济区大富豪家具店立即停止销售侵犯专利号为ZL202230081191.4的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侵权产品的行为。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自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五条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裁决的,本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合议组长:张  瑜           

审 理 员:曹  丛            

审 理 员:马卫东           

技术调查官:王朋辉      

书 记 员:张  倩          


       

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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