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求人:李俊虎
住所:河北省邢台市任县任城镇西街村324号
被请求人:李永贵
住所:郑州市上街区峡窝镇石咀村石咀049号
案由:“搅拌罐封头(自落滚筒式)”专利号:ZL202130357457.9专利侵权纠纷。
请求人李俊虎就其“搅拌罐封头(自落滚筒式)”(专利号:ZL202130357457.9,以下简称(涉案专利))与被请求人李永贵、张丽的专利侵权纠纷,向本局提出处理请求。本局于2022年6月30日立案,依照《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十三条组成合议组,并于2022年8月18日,进行了口头审理,请求人李俊虎到庭参加了口头审理,被请求人代理人李龙庆到庭参加了口头审理。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请求人向本局提出处理请求:请求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停止侵权,赔偿损失。事实和理由:外观一样,用途机型一样,价格低。
被请求人辩称:被请求人李永贵于2021年03月30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名称为一种用于滚筒式搅拌机的快速对接搅拌桶的实用新型专利,该专利授权公告日为2021年11月16日,被控侵权产品依照该实用新型专利所制造,且该产品系研发试验并未投放销售。
请求人为支持其主张,向本局提交了以下证据:1.专利证书和当年缴纳专利年费的收据复印件、专利权人的身份证复印件;2.被请求人销售装车、侵权图片五张;3.微信聊天记录包括生产多久、产量,李永贵手机号销售记录,证明被请求人生产销售。
被请求人为支持其主张,向本局提交了以下证据:李永贵于2021年03月30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名称为一种用于滚筒式搅拌机的快速对接搅拌桶的实用新型专利证书复印件,专利号为:ZL202120644004.9,该专利授权公告日为2021年11月16日。
经当庭质证,被请求人对请求人证据1的真实性无异议,证明的目的有异议;对证据2的真实性和关联性有异议,被请求人不予认可;对证据3与美丽人生微信聊天的截图不予认可,不能证明其为李永贵本人。请求人对被请求人提交的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证明的目的有异议。
经审理查明:请求人2021年09月17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名称为搅拌罐封头(自落滚筒式)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号为ZL202130357457.9,该专利授权公告日为2021年06月09日。涉案专利被授权后,请求人按时缴纳了专利年费。
涉案专利名称为:搅拌罐封头(自落滚筒式);产品的用途:本外观设计产品用于安装在搅拌罐罐体两端的封头;设计要点在于形状;最能表明设计要点的图片或照片:立体图1。
2022年07月01日进行了现场调查。现场查明:现场发现被控侵权产品,对被控侵权产品进行了拍照取证,打印照片5张,并抽样取证一件,被请求人李永贵签字确认。
本案中请求人提交的涉嫌侵权产品装车图片及微信聊天记录,无法证明系被请求人销售,本局不予采信。
本案中被请求人提交的李永贵实用新型专利证书,专利名称为:一种用于滚筒式搅拌机的快速对接搅拌桶,专利号为:ZL202120644004.9,系被请求人所有,本局予以采信。
经庭审调查,合议组总结本案争论焦点如下:一、被控侵权产品是否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二、被请求人是否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以及承担何种侵权责任。
根据《专利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简要说明可以用于解释图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专利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因侵犯专利权引起纠纷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可以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经比对,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用途相同,属于相同产品。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比对,两者的相同点:(1)均为薄壁回转体结构(2)均有呈上小下大的锥形台状,且锥形台占比均比较大;(3)锥形台的下端均设有竖直凸沿。两者的区别点:(1)涉案专利整体由上中下三部分组成,锥形台位于中间部分,锥形台上端设有外扩形喇叭口,锥形台的下端设有竖直凸沿;被控侵权产品整体由上下两部分组成,上部分为锥形台,锥形台的下端均设有竖直凸沿,被控侵权产品缺少涉案专利上部分所示外扩形喇叭口。(2)涉案专利下端竖直凸沿非常小;被控侵权产品下端竖直凸沿相对较大。被控侵权产品与被控侵权专利在上部形状上有明显的区别,对整体形状视觉效果产生显著影响。根据整体观察、综合判断原则,被控侵权产品与被控侵权专利的外观设计为不相同也不近似,未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因此,被请求人的行为不构成侵害涉案专利权。基于此,本局对被请求人的侵权责任不作进一步评述。综上,请求人的请求不成立,应予驳回。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一条以及《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十五条、第十九条之规定,本局裁决如下:
驳回请求人李俊虎的处理请求。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自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五条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裁决的,本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合议组长:马卫东
审理员:曹丛
审理员:张倩
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9月27日
书记员:张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