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求人:佛瑞德(郑州)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谢东
住所:郑州市高新区长椿路11号河南省国家大学科技园西区C3栋
委托代理人:
邢彦召 佛瑞德(郑州)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销售总监
娄金明 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律师
戚海丹 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律师
被请求人:四川勇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杨勇
住所:成都市武侯区星狮路711号1幢二单元506号
委托代理人:
曾平 四川勇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哈工大郑州研究院项目经理
冯卫东 四川勇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哈工大郑州研究院项目材料采购负责人
案由:“一种地板嵌入式对流器进出风格栅”(专利号:ZL201621472114.7)专利侵权纠纷
请求人佛瑞德(郑州)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就其“一种地板嵌入式对流器进出风格栅”实用新型专利(专利号:ZL201621472114.7,以下简称涉案专利)与被请求人四川勇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专利侵权纠纷,向本局提出处理请求。本局于2022年7月14日立案,依照《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十三条组成合议组,并于2022年8月26日进行了口头审理,请求人的代理人邢彦召、娄金明、戚海丹,被请求人的代理人冯卫东,到庭参加了口头审理。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请求人向本局提出处理请求:责令被请求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依法拆除侵权产品。事实和理由:投诉人近日发现,位于郑州市金水区龙源东七街26号四川勇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使用的7合地板对流器结构与投诉人专利一样,落入了投诉人以上专利的保护范围。经调查四川勇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使用的被投诉产品是扬子江空调集团有限公司所生产的产品,被投诉人所使用的7 台地板对流器产品,侵犯了投诉人的专利权。请求郑州市知识产权局对被投诉人在郑州市金水区龙源东七街26号四川勇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使用的侵权商品进行查封,停止使用、销售该侵权产品。
被请求人辩称:我公司于 2022 年 4月 27日与扬子江空调集团有限公司签订了7台地板对流器供货合同,发往哈工大郑州研究院工地。我公司作为有企业担当的公司,针对任何采购产品设备签订合同时都明确要求厂家生产的产品不能侵犯第三方的专利权、商标或著作权。我公司作为采购方不能对每项设计的专利逐一核实,故我公司在本次事件中作为采购方是无责的。同时要求扬子江空调集团有限公司对此次事件做出说明。
请求人为支持其主张,向本局提交了以下证据1.营业执照复印件;2.专利证书、专利登记薄副本、专利文献、缴费发票复印件;3.专利权评价报告复印件。
被请求人为支持其主张,向本局提交了以下证据:1.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2.答辩书;3.空调采购合同复印件。
经当庭质证:被请求人对请求人提交的证据1、2、3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请求人对被请求人提交的证据1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证据2、3有异议。
经审理查明:请求人2016年12月30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名称为“一种地板嵌入式对流器进出风格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号为ZL201621472114.7,该专利授权公告日为2018年2月16日。涉案专利被授权后,请求人按时缴纳了专利年费。
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如下:
“1.一种地板嵌入式对流器进出风格栅,包括:两根以上的格栅条,格栅条间设间隔柱,其特征在于:所述间隔柱内设弹簧,弹簧连接在进出风格栅两端的格栅条间。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地板嵌入式对流器进出风格栅,其特征在于:所述格栅条为三根以上时,位于进出风格栅两端的格栅条间的格栅条上设有穿孔,弹簧从穿孔内穿过。
3.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一种地板嵌入式对流器进出风格栅,其特征在于:所述格栅条和间隔柱间没有连接点,间隔柱和弹簧间没有连接点。
4.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一种地板嵌入式对流器进出风格栅,其特征在于:位于进出风格栅两端的格栅条间的格栅条上的穿孔和弹簧间也没有连接点。
5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一种地板嵌入式对流器进出风格栅,其特征在于:所述格栅条和间隔柱间没有连接点,间隔柱和弹簧间没有连接点,位于进出风格栅两端的格栅条间的格栅条上的穿孔和弹簧间也没有连接点。
6.根据权利要求2或4所述的一种地板嵌入式对流器进出风格栅,其特征在于:所述穿孔与间隔柱同心。
7.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一种地板嵌入式对流器进出风格栅,其特征在于:所述穿孔与间隔柱同心。
8.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一种地板嵌入式对流器进出风格栅,其特征在干:所述间隔柱有两排以上,每排间隔柱内设有一根弹簧。
9.根据权利要求1、2或4所述的一种地板嵌入式对流器进出风格栅,其特征在于:所述格栅条为工字形。
10.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一种地板嵌入式对流器进出风格栅,其特征在于:所述格棚条为工字形。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效率高的车载换热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罩壳(2)上包括有用于蒸发器芯体(6)的接管出口(8)。”
本案中,被请求人主张其使用的被控侵权产品是自扬子江空调集团有限公司产品购置的,并提交了双方签订的材料采购合同。因此,对于被请求人所主张的该事实,本局予以采信。
口头审理中,请求人、被请求人均同意使用本局调查取证时拍摄的被控侵权产品实物图片进行侵权对比。
经庭审调查,合议组总结本案争议焦点如下:一、被控侵权产品是否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二、关于被请求人是否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以及承担何种侵权责任的问题。
一、关于被控侵权产品是否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的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审查权利人主张的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包含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或者等同的技术特征的,应当认定其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比,缺少权利要求记载的一个以上的技术特征,或者有一个以上技术特征不相同也不等同的,应当认定其没有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本案中,请求人主张被控侵权产品落入涉案专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
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特征可以分为:
1.一种地板嵌入式对流器进出风格栅,包括两根以上的格栅条,格栅条间设间隔柱;
2.所述间隔柱内设弹簧,弹簧连接在进出风格栅两端的格栅条间。
被控侵权产品具备如下技术特征:
1.一种地板嵌入式对流器进出风格栅,包括两根以上的格栅条,格栅条间设间隔柱;
2.所述间隔柱内设弹簧,弹簧连接在进出风格栅两端的格栅条间。
经比对,本局认为被控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全部覆盖了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特征,二者的技术特征构成相同,被控侵权产品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
二、关于被请求人是否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以及承担何种侵权责任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因侵犯专利权引起纠纷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可以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本案中,被请求人未经许可使用被控侵权产品的行为,侵犯了请求人的涉案专利权,依法应当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因此,对于请求人请求责令被请求人停止使用被控侵权产品的请求,本局予以支持。
对于请求人请求责令被请求人停止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请求,由于请求人的证据不能证明被请求人实施了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行为。因此,本局不予支持。
对于请求人请求查封被控侵权产品的请求,不是本案审查范围,本局不予支持。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调解双方当事人未达成一致意见。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一条、《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十五条、第十九条、第四十三条之规定,本局裁决如下:
1.责令被请求人四川勇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使用侵犯专利号为ZL201621472114.7的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侵权产品的行为。
2.驳回请求人佛瑞德(郑州)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处理请求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自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五条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裁决的,本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合议组长:马卫东
审理员:曹丛
审理员:张倩
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9月27日
书记员:张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