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中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原市监罚决字〔2022)284号)
来源:本站  时间:2022-10-17 16:08:13  

名称:北京京翰英才教育科技有限公司郑州中原分公司;

负责人:徐艾;

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23449873630;

经营场所:郑州市中原区建设西路10号9层902号;

经营范围:企业管理咨询;企业策划、设计;教育咨询(不含培训、不含出国留学);计算机系统服务;文化艺术交流策划。                      

现已查明, 当事人于2015年12月18日取得《营业执照》,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为:企业管理咨询;企业策划、设计;教育咨询(不含培训、不含出国留学);计算机系统服务;文化艺术交流策划。  核准登记的经营场所为:郑州市中原区建设西路10号9层902号。

当事人于2020年8月18日开始,在未取得《办学许可证》的情况下,超范围擅自经营教育培训,至调查终结,当事人未向我局申请变更登记,擅自改变登记事项。超范围擅自经营教育培训期间,经查证的当事人收取的教育培训费用共498219.75元。

当事人的上述事实由询问笔录、视频、照片、《商铺租赁合同》等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属于严重违法行为。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公司变更登记事项,应当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未经变更登记,公司不得擅自改变登记事项”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之规定,2022年2月18日,我局向当事人公告送达了“中原市监罚听告字〔2022〕9 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在规定的时间内,当事人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听证,放弃此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其中,变更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而未取得批准,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之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

1、吊销当事人的《营业执照》。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除外。


郑州市中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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