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2年第19期)
来源:本站  时间:2022-12-01 10:00:01  

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2年第19

 

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涉及我市7批次不合格食品,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有关情况通告如下:

一、郑东新区白沙镇亿佰佳超市经营希雅醇酸奶饮品(原味)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东新区白沙镇亿佰佳超市经营的标称青岛希雅醇食品有限公司委托南阳明姑食品饮料有限公司生产的希雅醇酸奶饮品(原味)(抽样单编号:GC22410000440330512;生产日期:2022-02-16)经河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抽样检验,蛋白质项目不符合GB/T 21732-2008《含乳饮料》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郑东新区白沙镇亿佰佳超市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检验报告》,告知其享有异议或复检申请权利,当事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复检或异议申请。因该公司取得的是《河南省食品小经营店登记证》,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和《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该核查处置工作移交至郑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经调查,郑东新区白沙镇亿佰佳超市不符合食品生产经营要求的行为,违反了《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十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郑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给予郑东新区白沙镇亿佰佳超市以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26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分析,造成该批次产品不合格的原因应是生产环节原因。该企业进行了以下整改:一是第一时间下架并召回该商品;二是对店内人员进行培训,加强进货查验力度。

二、河南世纪联华超市有限公司锦艺店经营烤冷面酱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河南世纪联华超市有限公司锦艺店经营的标称西华县娲城王婆大虾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烤冷面酱(抽样单编号:GC22410000440330683;生产日期:2021-07-16)经河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抽样检验,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河南世纪联华超市有限公司锦艺店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检验报告》,告知其享有异议或复检申请权利,当事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复检或异议申请。

经调查,河南世纪联华超市有限公司锦艺店不符合食品生产经营要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三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给予河南世纪联华超市有限公司锦艺店免于行政处罚

三、郑东新区白沙镇亿佰家鲜食荟康庄路店经营食用红薯淀粉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东新区白沙镇亿佰家鲜食荟康庄路店经营的标称濮阳市恒远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食用红薯淀粉(抽样单编号:GC22410000440330707生产日期:2021-12-16)经河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抽样检验霉菌酵母项目不符合GB 31637-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淀粉》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郑东新区白沙镇亿佰家鲜食荟康庄路店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检验报告》,告知其享有异议或复检申请权利,当事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复检或异议申请。因该公司取得的是《河南省食品小经营店登记证》,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和《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该核查处置工作移交至郑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经调查,郑东新区白沙镇亿佰家鲜食荟康庄路店不符合食品生产经营要求的行为,违反了《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十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郑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给予郑东新区白沙镇亿佰家鲜食荟康庄路店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7.7元;2.免于其他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分析,造成该批次产品不合格的原因应是生产环节原因。该企业进行了以下整改:一是及时发布召回公告并下架问题产品;二是加强人员培训,做好进货查验义务。

四、郑东新区杨桥办事处果多多购物商店经营的标称登封市君召老郭粉业生产的红薯粉条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东新区杨桥办事处果多多购物商店经营的标称登封市君召老郭粉业生产的红薯粉条(抽样单编号:GC22410000440330491;生产日期:2021-12-20)经河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抽样检验,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登封市君召老郭粉业生产的红薯粉条(抽样单编号:GC22410000440331071;生产日期:2021-12-02)经河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抽样检验,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1. 经营环节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郑东新区杨桥办事处果多多购物商店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检验报告》,告知其享有异议或复检申请权利,当事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复检或异议申请。

经调查,郑东新区杨桥办事处果多多购物商店不符合食品生产经营要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给予郑东新区杨桥办事处果多多购物商店以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15元。

2. 生产环节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登封市君召老郭粉业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检验报告》,告知其享有异议或复检申请权利,当事公司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复检,复检机构为河南省食品检验研究院,复检结论仍为不合格。因该公司取得的是《河南省食品小作坊登记证》,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和《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该核查处置工作移交至登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经调查,登封市君召老郭粉业不符合食品生产经营要求的行为,违反了《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登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给予登封市君召老郭粉业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4500元;2.罚款23000元。罚没合计27500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分析,造成上述两批次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是由于生产企业操作工人年龄偏大,看称显示不准确,致使食品添加剂用量偏大。该企业进行了以下整改:一是将称量食品添加剂的指针式台秤更换为电子显示台秤;二是更换食品添加剂称量人员;三是食品添加剂提前称量好反复检查确认。

五、新郑市鑫一洋商贸有限公司经营的豫果飘香(卤香味)”“豫果飘香(咸香味)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新郑市鑫一洋商贸有限公司经营的标称河南豫果飘香食品有限公司生产豫果飘香(卤香味)(抽样单编号:GC22410000443030528;生产日期:2021-11-07)经河南省食品检验研究院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 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新郑市鑫一洋商贸有限公司经营的标称河南豫果飘香食品有限公司生产豫果飘香(咸香味)(抽样单编号:GC22410000443030529;生产日期:2022-01-01)经河南省食品检验研究院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 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新郑市鑫一洋商贸有限公司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检验报告》,告知其享有异议或复检申请权利,当事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复检或异议申请。

经调查,新郑市鑫一洋商贸有限公司不符合食品生产经营要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一三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给予新郑市鑫一洋商贸有限公司以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10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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