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局根据举报人提供的线索,于2023年2月23日对位于郑州市新郑市龙湖镇华南城腾达物流有限公司进行了检查,在货运周转仓库内发现有涉嫌侵犯“南街村”注册商标专用权南德调味料50箱(每箱2件,共100件,规格:420mm×350mm×250mm。每箱外包装显示“喜庆用品”字样 )。经河南省南街村(集团)有限公司出具鉴定报告认定为侵权商品,案值达10500元。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侵犯“南街村”注册商标专用权南德调味料依法采取了行政强制措施。为查清事实,本局当日依法立案并进行调查。
案发后,没有当事人到本局接受调查,主张对上述50箱“南街村”南德调味料的权利。经本局多方查证,现无法确定经营者的主体,被扣押的“南街村”南德调味料所有人无法确认。本局于2023年4月25日将《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郑市监罚告[2023]02-02002号)依法在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开信息网站发布公告送达,在公告期限内,当事人未行使陈述、申辩权,也未要求听证,视为放弃此权利。
本案中不明当事人侵犯“南街村”注册商标专用权之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的规定,构成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之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的规定,由于当事人无法查实,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二条第三款“当事人下落不明或者无法确定涉案物品所有人的,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公告送达方式告知领取。公告期满仍无人领取的,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将涉案物品上缴或者依法拍卖后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的规定,本局决定将上述“南街村”南德调味品50箱共计100件依法没收,并按规定销毁。但不免除违法行为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本处理决定书在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公告送达,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被处理物品的当事人可在收到本处理决定日起六十日内向郑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处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间,财物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