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涉及我市7批次不合格食品,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有关情况通告如下:
一、郑州丹尼斯生活广场有限公司新郑玉前路分公司经营的“油茶”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丹尼斯生活广场有限公司新郑玉前路分公司经营的标称河南省武陟县武怀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油茶”(抽样单编号:GC22410000443030786;生产日期:2022-03-08)经河南省食品检验研究院抽样检验,“菌落总数”,“霉菌”项目不符合GB 19640-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冲调谷物制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郑州丹尼斯生活广场有限公司新郑玉前路分公司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检验报告》,告知其享有异议或复检申请权利,当事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复检或异议申请。
经调查,郑州丹尼斯生活广场有限公司新郑玉前路分公司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该公司在购进上述批次不合格产品时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五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给予郑州丹尼斯生活广场有限公司新郑玉前路分公司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52.2元;2.没收上述批次“油茶”6袋;3.免于其他的行政处罚。
二、郑州市建业鲜风超市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经营的“招牌蚕豆(香辣味)”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建业鲜风超市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经营的标称开封市双红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招牌蚕豆(香辣味)”(抽样单编号:GC22410000443030831;生产日期:2022-01-02)经河南省食品检验研究院抽样检验,“酸价(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GB 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郑州市建业鲜风超市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检验报告》,告知其享有异议或复检申请权利,当事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复检或异议申请。
经调查,郑州市建业鲜风超市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款的规定,该公司在购进上述批次不合格产品时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一百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给予郑州市建业鲜风超市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免于行政处罚并没收违法所得32.40元。
三、郑州恣意生鲜有限公司经营的“咸蛋黄拌面(油炸型方便面)”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恣意生鲜有限公司经营的标称商丘市翔波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咸蛋黄拌面(油炸型方便面)”(抽样单编号:GC22410000443030812;生产日期:2022-03-10)经河南省食品检验研究院抽样检验,“酸价(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GB 17400-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方便面》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郑州恣意生鲜有限公司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检验报告》,告知其享有异议或复检申请权利,当事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复检或异议申请。
经调查,郑州恣意生鲜有限公司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该公司在购进上述批次不合格产品时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郑州恣意生鲜有限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做出如下处罚:1.没收“咸蛋黄拌面”4包;2.没收违法所得94.5元。
四、新密市超化镇世纪华联购物广场经营的“枸杞冰糖”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新密市超化镇世纪华联购物广场经营的标称菏泽市福源糖业有限公司生产的“枸杞冰糖”(抽样单编号:GC22410000443030870;生产日期:2021-12-15)经河南省食品检验研究院抽样检验,“色值”项目不符合产品明示标准Q/HFY 0002S-2020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新密市超化镇世纪华联购物广场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检验报告》,告知其享有异议或复检申请权利,当事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复检或异议申请。
经调查,新密市超化镇世纪华联购物广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该公司在购进上述批次不合格产品时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给予新密市超化镇世纪华联购物广场不予行政处罚。
五、中牟县建明餐饮管理店使用的餐具“碟子”“碗”“筷子”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中牟县建明餐饮管理店使用的餐具“碟子”(抽样单编号:GC22410000443030934;加工日期:2022-04-24)经河南省食品检验研究院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中牟县建明餐饮管理店使用的餐具“碗”(抽样单编号:GC22410000443030935;加工日期:2022-04-24)经河南省食品检验研究院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中牟县建明餐饮管理店使用的餐具“筷子”(抽样单编号:GC22410000443030936;加工日期:2022-04-24)经河南省食品检验研究院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中牟县建明餐饮管理店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检验报告》,告知其享有异议或复检申请权利,当事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复检或异议申请。因该公司取得的是《河南省食品小经营店登记证》,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和《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该核查处置工作移交至中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经调查,中牟县建明餐饮管理店不符合食品生产经营要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中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给予中牟县建明餐饮管理店以下行政处罚:警告。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分析,造成该批次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是经营企业餐饮具未清洗干净、消毒彻底。该企业进行了以下整改:不再使用不合格的杯子、勺子、碗,并严格按照规定对餐饮具进行清洗消毒。
2023年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