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涉及我市7批次不合格食品,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有关情况通告如下:
一、河南丽客来超市有限公司经营的标称郑州市嵩山食品有限公司(原上街区酿造厂)生产的“嵩山牌上街酱油(酿造酱油)”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河南丽客来超市有限公司经营的标称郑州市嵩山食品有限公司(原上街区酿造厂)生产的“嵩山牌上街酱油(酿造酱油)”(抽样单编号:GC22410000440331663;生产日期:2022-01-09)经河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抽样检验,“全氮(以氮计)”项目不符合GB/T 18186-2000《酿造酱油》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1.经营环节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河南丽客来超市有限公司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检验报告》,告知其享有异议或复检申请权利,当事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复检或异议申请。
经调查,河南丽客来超市有限公司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河南丽客来超市有限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涉案批次产品“嵩山牌上街酱油(酿造酱油)”33袋;2.没收违法所得53.4元;3.罚款5500元,罚没合计5553.4元。
2.生产环节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郑州市嵩山食品有限公司(原上街区酿造厂)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检验报告》,告知其享有异议或复检申请权利,当事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复检或异议申请。
经调查,郑州市嵩山食品有限公司(原上街区酿造厂)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郑州市嵩山食品有限公司(原上街区酿造厂)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672元;2.罚款25000元,罚没合计25672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分析,造成该批次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是生产工艺问题。该企业进行了以下整改:一是温度低时加装升温装置,保障发酵温度;二是保障化验设备,稳定室内温度;三是在调配成品过程中,严格按照生产规范操作,保证成品出厂检验合格。
二、河南省黄泛区农产品有限公司经营的“烹饪芝麻油”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河南省黄泛区农产品有限公司经营的标称驻马店恒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烹饪芝麻油”(抽样单编号:GC22410000443031163;生产日期:2021-09-17)经河南省食品检验研究院抽样检验,“酸价(KOH)”项目不符合GB/T 8233-2018《芝麻油》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河南省黄泛区农产品有限公司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检验报告》,告知其享有异议或复检申请权利,当事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复检或异议申请。
经调查,河南省黄泛区农产品有限公司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该公司在购进上述批次不合格产品时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一百三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河南省黄泛区农产品有限公司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经营的“烹饪芝麻油”6盒;2.没收违法所得120元。
三、登封市唐庄镇娜丽生活超市店经营的“竹叶水风味饮料”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登封市唐庄镇娜丽生活超市店经营的标称河南省洛阳市洛阳人康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竹叶水风味饮料”(抽样单编号:GC22410000440331461;生产日期:2022-04-30)经河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抽样检验,“菌落总数”,“酵母”项目不符合GB 7101-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要求,“酵母”项目不符合Q/LRS 0008S-2019《风味饮料》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登封市唐庄镇娜丽生活超市店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检验报告》,告知其享有异议或复检申请权利,当事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复检或异议申请。
经调查,登封市唐庄镇娜丽生活超市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该公司在购进上述批次不合格产品时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一百三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登封市唐庄镇娜丽生活超市店改正违法行为,并没收违法所得504元。
四、中牟县广惠街华夏饭店使用的餐具“勺子”“杯子”“盘”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中牟县广惠街华夏饭店使用的餐具“勺子”(抽样单编号:GC22410000443030957;加工日期:2022-04-26)经河南省食品检验研究院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中牟县广惠街华夏饭店使用的餐具“杯子”(抽样单编号:GC22410000443030958;加工日期:2022-04-26)经河南省食品检验研究院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中牟县广惠街华夏饭店使用的餐具“盘”(抽样单编号:GC22410000443030959;加工日期:2022-04-26)经河南省食品检验研究院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中牟县广惠街华夏饭店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检验报告》,告知其享有异议或复检申请权利,当事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复检或异议申请。因该公司取得的是《河南省食品小经营店登记证》,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和《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该核查处置工作移交至中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经调查,中牟县广惠街华夏饭店不符合食品生产经营要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中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给予中牟县广惠街华夏饭店以下行政处罚:警告。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分析,造成该批次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是经营企业餐饮具未清洗干净、消毒彻底。该企业进行了以下整改:不再使用不合格的勺子、杯子、盘子,并严格按照规定对餐饮具进行清洗消毒。
五、登封市卢店镇万家购物广场经营的“甜面酱”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登封市卢店镇万家购物广场经营的标称洛阳市兰格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甜面酱”(抽样单编号:GC22410000440332028;生产日期:2022-05-27)经河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抽样检验,“氨基酸态氮”项目不符合GB 271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酿造酱》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登封市卢店镇万家购物广场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检验报告》,告知其享有异议或复检申请权利,当事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复检或异议申请。
经调查,登封市卢店镇万家购物广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该公司在购进上述批次不合格产品时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一百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登封市卢店镇万家购物广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处罚:没收违法所得18元。
六、河南丽客来超市有限公司金街分公司经营的标称郑州市嵩山食品有限公司(原上街区酿造厂)生产的“嵩山牌上街酱油(酿造酱油)”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河南丽客来超市有限公司金街分公司经营的标称郑州市嵩山食品有限公司(原上街区酿造厂)生产的“嵩山牌上街酱油(酿造酱油)”(抽样单编号:GC22410000440332201;生产日期:2021-11-02)经河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抽样检验,“全氮(以氮计)”项目不符合GB/T 18186-2000《酿造酱油》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三)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1.经营环节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河南丽客来超市有限公司金街分公司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检验报告》,告知其享有异议或复检申请权利,当事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复检或异议申请。
经调查,河南丽客来超市有限公司金街分公司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河南丽客来超市有限公司金街分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40.6元;2.罚款5500元,罚没合计5540.6元。
2.生产环节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郑州市嵩山食品有限公司(原上街区酿造厂)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检验报告》,告知其享有异议或复检申请权利,当事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复检或异议申请。
经调查,郑州市上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4月2日对郑州市嵩山食品有限公司(原上街区酿造厂)生产上述涉案批次产品的行为进行了行政处罚(郑上市监处〔2022〕037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和《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郑州市嵩山食品有限公司(原上街区酿造厂)的上述生产行为不符合立案条件,决定不予立案。
七、郑州市金水区御香米桶小吃店使用的餐具“盘子”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金水区御香米桶小吃店使用的餐具“盘子”(抽样单编号:GC22410000443036155;加工日期:2022-08-31)经河南省食品检验研究院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郑州市金水区御香米桶小吃店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检验报告》,告知其享有异议或复检申请权利,当事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复检或异议申请。因该公司取得的是《河南省食品小经营店登记证》,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和《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该核查处置工作移交至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经调查,郑州市金水区御香米桶小吃店不符合食品生产经营要求的行为,违反了《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和《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的规定,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给予郑州市金水区御香米桶小吃店以下行政处罚:警告。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分析,造成该批次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是经营企业餐饮具未清洗干净、消毒彻底。该企业进行了以下整改:一是增加新款热风循环消毒柜;二是做好一清、二洗、三消毒工作流程;三是建立消毒记录台账,责任到人。
2023年8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