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涉及我市7批次不合格食品,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有关情况通告如下:
一、郑州神田天然调味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马铃薯淀粉”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神田天然调味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马铃薯淀粉”(抽样单编号:GC22410000440332856;生产日期:2022-05-18)经河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抽样检验,“霉菌和酵母”项目不符合GB 31637-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淀粉》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郑州神田天然调味品有限公司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检验报告》,告知其享有异议或复检申请权利,当事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复检或异议申请。
经调查,郑州神田天然调味品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郑州神田天然调味品有限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213.6元;3.没收不合格“马铃薯淀粉”(生产日期2022年5月18日)151袋;4.罚款70000元。罚没款合计70213.6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分析,造成上述批次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是由于生产企业生产车间及物料湿度过大。该企业进行了以下整改:一是修整更换顶棚,确保顶棚干净整洁,做好防雨水渗漏工作;二是生产车间安装湿度记录仪,增装排风扇,确保干燥通风;三是全面清杀消毒,加强生产过程关键控制点管理。
二、河南德利园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美味肉松饼”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河南德利园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美味肉松饼”(抽样单编号:GC225309260022;生产日期:2022-05-27)经昆明海关技术中心抽样检验,“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GB 70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糕点、面包》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河南德利园食品有限公司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检验报告》,告知其享有异议或复检申请权利,当事公司在规定时间内向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复检申请,云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作为复检机构于2022年9月22日出具了复检报告,复检结果仍不合格。
经调查,河南德利园食品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河南德利园食品有限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3200元;2.罚款8000元。罚没合计11200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分析,造成上述批次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是由于炒馅工序时,燃气砂锅火候过大,导致馅料在炒制过程中受到温度过高,破坏了馅料油质的化学性质。该企业进行了以下整改:在炒馅工序时,要求炒馅人员严格把控馅料温度及质量,不定时对炒锅温控器进行校对维护。
三、郑州华洋鲜生活超市有限公司经营的“黑芝麻”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华洋鲜生活超市有限公司经营的“黑芝麻”(抽样单编号:GC22410000440333052;生产日期:2022-07-23)经河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抽样检验,“酸价(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GB 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郑州华洋鲜生活超市有限公司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检验报告》,告知其享有异议或复检申请权利,当事公司在规定时间内向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复检申请,河南省食品检验研究院作为复检机构于2022年10月10日出具了复检报告,复检结果仍不合格。
经调查,郑州华洋鲜生活超市有限公司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和第五十条第二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四款、第一款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郑州华洋鲜生活超市有限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做出如下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58元;3罚款51000元。罚没合计51058元。
四、新密市超化镇世纪华联购物广场经营的“枸杞冰糖”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新密市超化镇世纪华联购物广场经营的标称菏泽市福源糖业有限公司生产的“枸杞冰糖”(抽样单编号:GC22410000443030870;生产日期:2021-12-15)经河南省食品检验研究院抽样检验,“色值”项目不符合产品明示标准Q/HFY 0002S-2020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新密市超化镇世纪华联购物广场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检验报告》,告知其享有异议或复检申请权利,当事公司在规定时间内向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判定依据异议申请,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7月4日做出判定依据异议不予认可结果。
经调查,新密市超化镇世纪华联购物广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该公司在购进上述批次不合格产品时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新密市超化镇世纪华联购物广场不予行政处罚。
五、中牟县建明餐饮管理店使用的餐具“碟子”“碗”“筷子”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中牟县建明餐饮管理店使用的餐具“碟子”(抽样单编号:GC22410000443030934;加工日期:2022-04-24)经河南省食品检验研究院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中牟县建明餐饮管理店使用的餐具“碗”(抽样单编号:GC22410000443030935;加工日期:2022-04-24)经河南省食品检验研究院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中牟县建明餐饮管理店使用的餐具“筷子”(抽样单编号:GC22410000443030936;加工日期:2022-04-24)经河南省食品检验研究院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中牟县建明餐饮管理店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检验报告》,告知其享有异议或复检申请权利,当事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复检或异议申请。因该公司取得的是《河南省食品小经营店登记证》,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和《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该核查处置工作移交至中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经调查,中牟县建明餐饮管理店不符合食品生产经营要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中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给予中牟县建明餐饮管理店以下行政处罚:警告。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分析,造成该批次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是经营企业餐饮具未清洗干净、消毒彻底。该企业进行了以下整改:不再使用不合格的碟子、筷子、碗,并严格按照规定对餐饮具进行清洗消毒。
六、郑州市金水区马然餐饮店使用的餐具“碗”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金水区马然餐饮店使用的餐具“碗”(抽样单编号:GC22410000443036175;加工日期:2022-08-31)经河南省食品检验研究院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郑州市金水区马然餐饮店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检验报告》,告知其享有异议或复检申请权利,当事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复检或异议申请。因该公司取得的是《河南省食品小经营店登记证》,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和《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该核查处置工作移交至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经调查,郑州市金水区马然餐饮店不符合食品生产经营要求的行为,违反了《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和《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的规定,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给予郑州市金水区马然餐饮店以下行政处罚:警告。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分析,造成该批次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是经营企业餐饮具未消毒彻底。该企业进行了以下整改:一是更换消毒柜中已坏的紫外线灯管,保证消毒效果;二是严格按照餐具消毒规程消毒餐具。
七、郑州市金水区南湾餐饮店使用的餐具“盘子”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金水区南湾餐饮店使用的餐具“盘子”(抽样单编号:GC22410000443037489;加工日期:2022-10-12)经河南省食品检验研究院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郑州市金水区南湾餐饮店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检验报告》,告知其享有异议或复检申请权利,当事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复检或异议申请。因该公司取得的是《河南省食品小经营店登记证》,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和《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该核查处置工作移交至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经调查,郑州市金水区南湾餐饮店不符合食品生产经营要求的行为,违反了《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和《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给予郑州市金水区南湾餐饮店以下行政处罚:警告。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分析,造成该批次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是经营企业餐饮具未消毒彻底。该企业进行了以下整改:一是添加新的消毒柜,满足餐具消毒需要;二是严格按照餐具消毒规程消毒餐具。
2023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