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涉及我市8批次不合格食品,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有关情况通告如下:
一、中牟县九佰综合超市经营的“铁锌+钙菊花晶(固体饮料)”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中牟县九佰综合超市经营的标称焦作市京焦食品饮料厂生产的“铁锌+钙菊花晶(固体饮料)”(抽样单编号:GC22410000443036175;生产日期:2021-09-06)经河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抽样检验,“菌落总数”“霉菌”项目不符合不符合GB 7101-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中牟县九佰综合超市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检验报告》,告知其享有异议或复检申请权利,当事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复检或异议申请。
经调查,中牟县九佰综合超市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该公司在购进上述批次不合格产品时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中牟县九佰综合超市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9.00元。
二、郑州梧桐树商贸有限公司荥泽大道店经营的“五香醋(酿造食醋)”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梧桐树商贸有限公司荥泽大道店经营的标称濮阳市川岛酿造有限公司生产的“五香醋(酿造食醋)”(抽样单编号:GC22410000440333413;生产日期:2021-01-01)经河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抽样检验,“不挥发酸(以乳酸计)”项目不符合GB/T 18187-2000《酿造食醋》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郑州梧桐树商贸有限公司荥泽大道店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检验报告》,告知其享有异议或复检申请权利,当事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复检或异议申请。
经调查,郑州梧桐树商贸有限公司荥泽大道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该公司在购进上述批次不合格产品时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三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郑州梧桐树商贸有限公司荥泽大道店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2.6元;2.没收涉案产品“五香醋(酿造食醋)”21袋。
三、郑州丹尼斯百货有限公司上街分公司经营的“蜜桃白茶味茶饮料”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丹尼斯百货有限公司上街分公司经营的标称河北君邦乳业有限公司生产的“蜜桃白茶味茶饮料”(抽样单编号:GC22410000440333517;生产日期:2022-06-27)经河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抽样检验,“茶多酚”、“咖啡因”项目不符合产品明示质量要求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郑州丹尼斯百货有限公司上街分公司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检验报告》,告知其享有异议或复检申请权利,当事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复检或异议申请。
经调查,郑州丹尼斯百货有限公司上街分公司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该公司在购进上述批次不合格产品时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的规定,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郑州丹尼斯百货有限公司上街分公司作出以下决定:1.对当事人进行教育;2.不予行政处罚。
四、郑州市管城回族区悠品食品商行经营的“蛋白纯牛奶沙拉培根蛋糕(沙拉培根味)”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悠品食品商行经营的标称福建上界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蛋白纯牛奶沙拉培根蛋糕(沙拉培根味)”(抽样单编号:GC22410000462130545;生产日期:2022-09-03)经鹤壁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抽样检验,“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 70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糕点、面包》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郑州市管城回族区悠品食品商行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检验报告》,告知其享有异议或复检申请权利,当事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复检或异议申请。
经调查,郑州市管城回族区悠品食品商行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该公司在购进上述批次不合格产品时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给予郑州市管城回族区悠品食品商行没收违法所得60元(陆拾元整)并免予其他行政处罚。
五、郑州仲鲜生商贸有限公司金水区分公司使用的餐具“筷子”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仲鲜生商贸有限公司金水区分公司使用的餐具“筷子”(抽样单编号:GC22410000443037470;加工日期:2022-10-12)经河南省食品检验研究院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郑州仲鲜生商贸有限公司金水区分公司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检验报告》,告知其享有异议或复检申请权利,当事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复检或异议申请。
经调查,郑州仲鲜生商贸有限公司金水区分公司不符合食品生产经营要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给予郑州仲鲜生商贸有限公司金水区分公司以下行政处罚:警告。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分析,造成该批次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是经营企业餐饮具清洗消毒不彻底。该企业进行了以下整改:1.严格按照餐具消毒规程消毒餐具,做好一清、二洗、三消毒工作流程;2.加强培训,如实填写消毒记录。
六、郑州市严有宽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使用的餐具“筷子”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严有宽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使用的餐具“筷子”(抽样单编号:GC22410000443037536;加工日期:2022-10-12)经河南省食品检验研究院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郑州市严有宽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检验报告》,告知其享有异议或复检申请权利,当事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复检或异议申请。
经调查,郑州市严有宽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不符合食品生产经营要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给予郑州市严有宽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行政处罚:警告。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分析,造成该批次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是经营企业餐饮具清洗消毒不彻底。该企业进行了以下整改:1.严格按照洗消流程,洗刷干净后消毒满30分钟;2.加强食品安全意识,明确餐具安全管理员,加强监督管理。
七、郑州市惠济区烙馍大盘菜使用的餐具“碗”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惠济区烙馍大盘菜使用的餐具“碗”(抽样单编号:GC22410000443037539;加工日期:2022-10-13)经河南省食品检验研究院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郑州市惠济区烙馍大盘菜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检验报告》,告知其享有异议或复检申请权利,当事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复检或异议申请。因该公司取得的是《河南省食品小经营店登记证》,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和《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该核查处置工作移交至惠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经调查,郑州市惠济区烙馍大盘菜不符合食品生产经营要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惠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给予郑州市惠济区烙馍大盘菜以下行政处罚:警告。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分析,造成该批次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是经营企业餐饮具清洗消毒不彻底。该企业进行了以下整改:1.立即更换消毒灯具,确保消毒效果;2.严格洗消流程清洗消毒。
八、郑州市郑东新区金俊焖面馆使用的餐具“碗”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郑东新区金俊焖面馆使用的餐具“碗”(抽样单编号:GC22410000443037535;加工日期:2022-10-12)经河南省食品检验研究院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郑州市郑东新区金俊焖面馆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检验报告》,告知其享有异议或复检申请权利,当事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复检或异议申请。因该公司取得的是《河南省食品小经营店登记证》,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和《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该核查处置工作移交至郑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经调查,郑州市郑东新区金俊焖面馆不符合食品生产经营要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郑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给予郑州市郑东新区金俊焖面馆以下行政处罚:警告。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分析,造成该批次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是经营企业餐饮具清洗消毒不彻底。该企业进行了以下整改:1.严格按照洗消流程,洗刷干净后消毒满30分钟;2.加强食品安全意识,明确餐具安全管理员,加强监督管理。
2023年9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