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涉及我市8批次不合格食品,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有关情况通告如下:
一、河南华豫佰佳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英协路分公司经营的“椒麻鸡翅(辐照食品)”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河南华豫佰佳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英协路分公司经营的标称四川阆中好口味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椒麻鸡翅(辐照食品)”(抽样单编号:GC22410000440333669;生产日期:2022-05-25)经河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抽样检验,“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2726-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熟肉制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河南华豫佰佳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英协路分公司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检验报告》,告知其享有异议或复检申请权利,当事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复检或异议申请。
经调查,河南华豫佰佳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英协路分公司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该公司在购进上述批次不合格产品时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三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河南华豫佰佳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英协路分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131.8元。
二、荥阳市壹点惠购物广场有限公司经营的“五香醋(酿造食醋)”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荥阳市壹点惠购物广场有限公司经营的标称濮阳市川岛酿造有限公司生产的“五香醋(酿造食醋)”(抽样单编号:GC22410000440333430;生产日期:2022-01-01)经河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抽样检验,“总酸(以乙酸计)”项目不符合GB 2719-20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醋》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荥阳市壹点惠购物广场有限公司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检验报告》,告知其享有异议或复检申请权利,当事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复检或异议申请。
经调查,荥阳市壹点惠购物广场有限公司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该公司在购进上述批次不合格产品时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三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给予荥阳市壹点惠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以下处罚:没收违法所得16元。
三、郑州寒梅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海苔花生(分装)”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寒梅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海苔花生(分装)”(抽样单编号:GC22410000443035946;生产日期:2022-04-01)经河南省食品检验研究院抽样检验,“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GB 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郑州寒梅食品有限公司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检验报告》,告知其享有异议或复检申请权利,当事公司在规定时间内向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复检申请,河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作为复检机构于2022年12月6日出具了复检报告,复检结果仍不合格。
经调查,郑州寒梅食品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第五十条和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郑州寒梅食品有限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1212元;3.罚款60000元。罚没款合计61212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分析,造成上述批次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是生产企业缺少温控设备,原料储存不当,运输销售过程中产品储存条件未达到要求等原因。该企业进行了以下整改:1.购进温控设备;2.原料及成品全部托盘存放;3.加强原料把控及出厂检验;4.严格落实杀菌消毒环节,加强运输和储存过程中环境把控。
四、河南家伦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连山大刀肉味(调味面制品)”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河南家伦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连山大刀肉味(调味面制品)”(抽样单编号:GC22410000443036150;生产日期:2022-05-01)经河南省食品检验研究院抽样检验,“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产品明示标准Q/HNJL 0001S-2021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河南家伦食品有限责任公司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检验报告》,告知其享有异议或复检申请权利,当事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复检或异议申请。
经调查,河南家伦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河南家伦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400元;2.罚款5200元。罚没款合计5600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分析,造成上述批次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是经销商在产品存储过程中没有按照产品的贮存条件进行规范入库存放。该企业进行了以下整改:1.要求经销商整改库房储存条件;2.规范库房管理制度,健全检查机制,按照产品贮存条件对库房温湿度的监控进行严格检查和记录,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五、郑州市惠济区杨记鸡公煲店使用的餐具“筷子”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惠济区杨记鸡公煲店使用的餐具“筷子”(抽样单编号:GC22410000443037541;加工日期:2022-10-12)经河南省食品检验研究院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郑州市惠济区杨记鸡公煲店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检验报告》,告知其享有异议或复检申请权利,当事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复检或异议申请。因该公司取得的是《河南省食品小经营店登记证》,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和《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该核查处置工作移交至惠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经调查,郑州市惠济区杨记鸡公煲店不符合食品生产经营要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惠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给予郑州市惠济区杨记鸡公煲店以下行政处罚:警告。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分析,造成该批次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是经营企业餐饮具清洗消毒不彻底。该企业进行了以下整改:1.立即更换消毒灯具,确保消毒效果;2.严格洗消流程清洗消毒。
六、郑州市郑东新区粉爱面土豆粉学府广场店使用的餐具“筷子”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郑东新区粉爱面土豆粉学府广场店使用的餐具“筷子”(抽样单编号:GC22410000443037490;加工日期:2022-10-13)经河南省食品检验研究院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郑州市郑东新区粉爱面土豆粉学府广场店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检验报告》,告知其享有异议或复检申请权利,当事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复检或异议申请。
经调查,郑州市郑东新区粉爱面土豆粉学府广场店不符合食品生产经营要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给予其以下行政处罚:警告。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分析,造成该批次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是经营企业餐饮具清洗消毒不彻底。该企业进行了以下整改:1.严格按照洗消流程,洗刷干净后消毒满30分钟;2.加强食品安全意识,明确餐具安全管理员,加强监督管理。
七、郑州市惠济区让签签飞串串火锅使用的餐具“筷子”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惠济区让签签飞串串火锅使用的餐具“筷子”(抽样单编号:GC22410000443037538;加工日期:2022-10-13)经河南省食品检验研究院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郑州市惠济区让签签飞串串火锅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检验报告》,告知其享有异议或复检申请权利,当事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复检或异议申请。
经调查,郑州市惠济区让签签飞串串火锅不符合食品生产经营要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给予郑州市惠济区让签签飞串串火锅以下行政处罚:警告。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分析,造成该批次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是经营企业餐饮具清洗消毒不彻底。该企业进行了以下整改1.立即更换消毒灯具,确保消毒效果;2.严格洗消流程清洗消毒。
八、郑州市郑东新区阿凯手擀面店使用的餐具“筷子”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郑东新区阿凯手擀面店使用的餐具“筷子”(抽样单编号:GC22410000443037537;加工日期:2022-10-13)经河南省食品检验研究院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郑州市郑东新区阿凯手擀面店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检验报告》,告知其享有异议或复检申请权利,当事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复检或异议申请。因该公司取得的是《河南省食品小经营店登记证》,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和《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该核查处置工作移交至郑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经调查,郑州市郑东新区阿凯手擀面店不符合食品生产经营要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第一款、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郑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给予郑州市郑东新区阿凯手擀面店以下行政处罚:警告。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分析,造成该批次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是经营企业餐饮具清洗消毒不彻底。该企业进行了以下整改:1.严格按照洗消流程,洗刷干净后消毒满30分钟;2.加强食品安全意识,明确餐具安全管理员,加强监督管理。
2023年10月9日